2026年7月29日,海關總局發布第19564/CHQ-GSQL號公文,指導有關出口貨物原產地申報及認定之相關事宜。
詳細指導內容如下:
1. 出口貨物標籤
出口貨物標籤須依進口國之法律規定及貿易合約中之約定辦理。
據此,須對照第37/2026/NĐ-CP號議定,以確保標籤在通關前之有效性。
2. 出口貨物原產地認定
依據第05/2018/TT-BCT號通知第4條,原產地認定原則為:貨物之原產地認定為該貨物完成最後一道使貨物產生根本性變化之生產工序所在之國家、國家群組或地區。
3. 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申報
須依第33/2023/TT-BTC號通知第5.1條規定之結構進行申報:
- 越南製造貨物:依「貨物描述#&VN」結構申報。
- 其他原產地之貨物:依「貨物描述#&(貨物原產國代碼)」結構申報。
- 尚未確定原產地之貨物:依「貨物描述#&KXĐ」結構申報。
(依據第19564/CHQ-GSQL號公文,2026年07月29日)
相關服務:通關手續
📞 聯繫 UNI Customs Consulting 以獲得免費諮詢:📧 電子郵件:uni@eximuni.com📱 熱線電話:(+84) 24-7308-7988(河內) | (+84) 28-7301-8910(胡志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