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20日,食品安全局发布第1391/ATTP-SP号公文,对根据第15/2024/TT-BYT号通函规定的进口货物食品安全国家检验工作作出详细指导。
具体指导内容如下:
1. 属于第15/2024/TT-BYT号通函目录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若进口产品为第15/2024/TT-BYT号通函所附目录中列名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第15/2024/TT-BYT号通函的规定,办理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手续。
2. 属于目录范围但不用作食品用途的产品
若产品名称列于第15/2024/TT-BYT号通函目录中,但并非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加工助剂用途(例如:用于工业、化妆品或其他用途):该产品不属于须办理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验的对象
(依据第15/2024/TT-BYT号通函第3条第4款b项)
3. 用于出口生产、加工或内部消费的产品
若进口产品仅用于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或供组织、个人内部生产使用,不在国内市场销售、商业化:
- 免予办理产品自我公布手续。
- 免予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验(存在食品安全紧急预警情形的除外)。
(依据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及第13条第7款)
4. 保健食品
按照第15/2018/NĐ-CP号议定的规定办理产品公布注册。
产品经主管机关颁发《产品公布登记接收证书》后,企业在进口时将免予食品安全国家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预警情形的除外。
(根据 官方信函第1391号/ATTP-SP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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