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6日,海關局發布第21814/CHQ-GSQL號公文,就辦理通關手續過程中進口貨物原標籤標示的規定作出指導。
1. 通關時關於原標籤的規定:
根據第37/2026/NĐ-CP號議定第42條第2款,進口貨物在辦理通關手續時,其原標籤必須完整標示以下內容(以越南語或外語標示):
- 貨物名稱
- 貨物原產地
- 境外生產或對貨物負責的機構/個人的名稱及地址
常見違規提示:在辦理通關手續時原標籤未標示貨物原產地資訊的,不符合上述規定。
2. 原標籤未完整標示強制性內容的後果
進口貨物在辦理通關手續時,如被認定原標籤缺少原產地資訊或強制性內容,企業應採取以下處理步驟:
- 查閱第119/2017/NĐ-CP號議定第31條第8款(經第126/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54款修訂、補充)中針對進口貨物標籤標示違規行為所規定的補救措施。
- 主動直接聯繫該批貨物辦理進口手續所在的海關單位,以按照職權獲得具體補救方案的詳細指引。
(根據2026年9月16日第21814/CHQ-GSQL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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