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科学技术部-信息技术工业局发布了关于认定专用电子设备和家用电子设备的指导公文。具体内容如下:
1. 法律依据:
- 《信息技术法》第4.11条:电子设备是一种数字设备,用于生产、传输、收集、处理、存储和交换数字信息。
- 第71/2007/NĐ-CP号政府议定》第3.15条:专用电子设备是服务于专业领域的电子设备,如医疗、交通、建筑、自动化、生物、地质、环境等设备。
- 《第71/2007/NĐ-CP号政府议定》第3.14条:家用电子设备是用于家庭活动的电子设备。例如: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等。
2. 专用电子设备的鉴定标准:
| 标准 | 内容 |
| 组成 | 基础电气设备由二极管、晶体管、集成电路、微处理器等电子元件组成。 |
| 功能 | 基于产品的主要功能
必须执行 IT 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职能:制作、传输、收集、处理、存储、交换数字信息 |
| 有可能的使用 |
|
3. 不被视为特殊用途电子设备的数控机床和所服务的行业机床:
对此,信息技术工业部认为,机床通常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
- 主要功能部件(机械加工、升降、注塑成型;分离系统(样品进料、相、色谱、泵送等)和
- 条件部件(硬件和控制软件)。
因此,从结构和功能上讲,工业中的具体机床不被视为电子设备。
一些不被视为相关电子设备的工业机械类型包括:
- 数控机床,
- 电梯
- 注塑机
- 气相色谱设备
- 液相色谱设备
- 光谱质量设备
- 其他行业中的其他特定类型的机械。
但是,信息技术工业部建议企业主动根据产品的实际结构和功能,根据上文第 2 节中提出的确定专用电子设备的标准进行比较。
(根据 2025 年 6 月 17 日第 520/CNITTT-CL 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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