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从事化学品出口、进口、储存及经营企业的深度法律通讯

截至2026年7月,越南关于化学品出口、进口、储存及经营的法律体系出现了多项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呈现两个并行的趋势:一方面,主管机关积极推进行政程序的削减与简化,以便利企业;另一方面,为提高国家管理效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化学品进出口活动也新增了若干企业需及时更新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以下通讯汇总了三项紧密关联的深度法律内容,帮助企业全面了解现行化学品法律体系,具体包括:

  • 根据第19/2026/NQ-CP号决议,化学品发证权限的变更及行政程序的简化;
  • 根据第275/2026/NĐ-CP号议定,化学品领域行政违法处罚的新规定;
  • 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申请须特别管制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资格(根据第335/HC-QLHC号公文)以及更新禁止出口、禁止进口化学品目录(根据第292/2026/NĐ-CP号议定)。

第一部分:根据第19/2026/NQ-CP号决议对发证权限的变更及行政程序的简化

2026年4月29日,政府颁布了第19/2026/NQ-CP号决议,关于削减、简化工贸部管理职能范围内经营活动相关规定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 化学品相关手续处理权限的变更

该决议将以下主要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证权限移交给省级人民委员会(工贸厅):

  • 第1组须特别管制化学品的出口、进口许可证
  • 禁止化学品的进口许可证
  • 化学品储存服务证书

2. 削减化学品经营条件

对于有条件化学品:

  • 取消第26/2026/NĐ-CP号议定第4.7条关于化学品储存、保管的条件:仓库内的化学品须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保管,确保安全要求,便于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明确负责人专业能力条件: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专业须属于第25/2026/NĐ-CP号议定附录III所列化学相关培训专业
  • 取消化学品经营通用条件:第25条(物质技术基础设施);第26条(化学品运输安全、保安);第27条(化学品负责人专业要求);第28条(与化学品工程的安全距离);第29条(化学品安全培训)

对于须特别管制化学品:削减与有条件化学品相似的规定

3. 缩短处理时限,简化行政程序

关于处理时限:

  • 须特别管制化学品出口、进口许可证发证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 须特别管制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限:由16个工作日缩短至14个工作日。

关于申请材料构成及处理程序:

  • 化学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审核、批准程序
  • 须特别管制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
  • 有条件化学品生产、经营条件证书的发证、补发
  • 新化学品登记程序

4. 增加多项许可证豁免情形

  • 提高对有条件化学品、须特别管制化学品颁发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豁免门槛:由旧规定的(<0.1%)提高至新规定的(≤1%)
  • 将“灭火器”纳入豁免产品范围
  • 增加用于实验、每次进口数量≤1毫克的须特别管制化学品出口/进口许可证豁免情形
  • 对现场(内部)出口活动,以及出口加工企业向境内企业采购化学品的情形,豁免出口/进口许可证

5. 至2026年底化学品许可证宽限(“欠证”)机制

为便利企业,第19/2026/NQ-CP号决议允许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前免于出示须特别管制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规定适用于属于第24/2026/NĐ-CP号议定附录III所列须特别管制化学品目录,同时并非第113/2017/NĐ-CP号议定所规定限制生产经营化学品及工业前体化学品的出口、进口活动。

(根据第19/2026/NQ-CP号决议附录III第V章第9款)

 


第二部分:关于化学品领域行政违法处罚的第275/2026/NĐ-CP号新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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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政府颁布第275/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化学品及工业炸药领域的行政违法处罚。

生效日期:自2026年8月25日起。以下为部分重要信息:

1. 处罚一般原则

化学品领域个人每项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万VND,工业炸药领域为1亿VND。

对组织的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组织的罚款额为个人罚款额的2倍。

除罚款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还可能被处以附加处罚,如吊销化学品经营条件证书、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同时,企业须采取补救措施,如召回、再出口或销毁违法化学品货物。

(根据第275/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

2. 化学品领域法律程序违法行为处罚额度汇总表

(根据2026年7月27日第275/2026/NĐ-CP号议定

行为群体 具体违规 罚款(个人) 法律依据
执照、证书

(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及受特别管控/禁用化学品的许可证)

删除,内容修正 根据许可证类型,费用为500万至1500万越南盾 第275/2026/ND-CP号法令第16、17、18条
许可证的租赁、借用、购买和销售 8,000,000 – 20,000,000 越南盾
更改商业信息时未执行重新发行程序 10,000,000 – 25,000,000 越南盾
在错误的地点生产和交易,或超出规模 15,000,000 – 4,000,000 越南盾
暂停期间不得持有执照、证书或运营 20,000,000 – 50,000,000 越南盾
进口化学品申报 错误的信息声明 3,000,000 – 5,000,000 越南盾 第275/2026/ND-CP号法令第21条
缺乏附件(发票、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5,000,000到1,000,000越南盾。
导入后未能将数据更新到专用数据库 5,000,000 – 10,000,000 越南盾
未申报进口化学品 20,000,000 – 3,000,000 越南盾
使用目的的披露 虚假陈述或信息缺失 5,000,000 – 10,000,000 越南盾 第275/2026/ND-CP号法令第24条
未披露数据库使用目的 15,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延迟发布(使用日起30天后) 5,000,000 – 10,000,000 越南盾

 

额外制裁 禁止使用侵权化学品从03个月到6个月
化学安全表 建筑缺乏强制性内容 注意 第275/2026/ND-CP号法令第27条
提供虚假信息 3,000,000 – 5,000,000 越南盾
未能向买家/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 10,000,000 – 15,000,000 越南盾
未能制作越南语化学安全说明书 15,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报告与数据更新模式 迟发年度报告(每年2月15日之后) 5,000,000 – 10,000,000 越南盾 第275/2026/ND-CP号法令第25条
更新年度报告中不完整或虚假的信息 10,000,000 – 15,000,000 越南盾
未报告上一年的化学活动 15,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在发生事故或运营终止时未及时更新情况 15,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第三部分:不向企业分支机构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及禁止化学品目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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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主动做好合规工作(compliance)并优化通关流程,以下汇总了化学品局、政府及海关总局2026年颁布的与化学品经营、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最新指示及法律法规。

1. 分支机构不具备以自身名义申请须特别管制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资格

化学品局确认,分支机构仅为从属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分支机构不具备被受理颁发须特别管制(第1组)化学品出口、进口许可证的资格。为确保法律合规性,申请许可证的材料必须以公司(主要法人)名义办理。

(根据工贸部化学品局2026年2月25日第335/HC-QLHC号公文

2. 更新禁止出口、禁止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

根据第292/2026/NĐ-CP号议定附录I,政府已正式更新禁止出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其中,属于《投资法》所规定禁止化学品、矿物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工贸部专业管理下,属于禁止出口(第I.8项)及禁止进口(第II.3项)范围。企业在签订国际买卖合同前,应主动核对化学品成分。

(根据政府2026年7月22日第292/2026/NĐ-CP号议定

相关服务: 化学品进口手续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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