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第174/2025/NĐ-CP号议定确定增值税减免情形的指南

根据第174/2025/NĐ-CP号议定确定增值税减免情形的指南

2025年9月29日,同奈省第三税务分局颁发第7879/TCS3-QLDN1号公文,关于根据第174/2025/NĐ-CP号议定对钢结构产品实施增值税减免事宜。 

具体指南如下: 

第一步 : 根据第43/2018/QĐ-TTg号决定确定产品行业代码 

  • 行业代码24:金属制品 
  • 行业代码25:预制金属制品(不含机械设备) 

第二步 : 对照根据第174/2025/NĐ-CP号议定不予减免增值税的货物、服务清单 

“1. 对目前适用10%税率的各类货物、服务实施增值税减免,但以下货物、服务除外: 

a)电信、金融活动、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经营、金属制品、采矿产品(煤炭除外)。详见本议定附件一“ 

第三步:确定 

  • 若产品属于第43/2018/QĐ-TTg号决定中的代码24,则被确定为金属制品,不予减免增值税。适用税率:10% 
  • 若产品属于第43/2018/QĐ-TTg号决定中的代码25,则被确定为预制金属制品,予以减免增值税。适用税率:8% 

示例:适用于钢结构产品(柱、梁、拉杆): 

该产品属于第43/2018/QĐ-TTg号决定中的行业代码25:预制金属制品: 

  • 2511013:钢铁、铝制钢结构构件及格构柱 
  • 2511019:其他钢铁、铝制构件及其部件 

因此,钢结构产品(柱、梁、拉杆)不属于根据第174/2025/NĐ-CP号议定不予减免增值税的货物、服务清单,适用税率为8%。  

(依据2025年9月29日 第7879/TCS3-QLDN1号公文 )

对退运进口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2025年9月29日,税费政策管理监督局颁发第1904/CST-GTGT号公文,关于按A31类型对退运进口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事宜。 

具体指南如下: 

  • 自2025年7月1日起,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货物但被退回并实施再进口的,该退运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  

(2024年增值税法第3条) 

  • 企业可抵扣退运货物进口时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按规定申请退税。 

(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第15条) 

( 依据2025年9月29日第1904/CST-GTGT号公文) 

相关服务: 清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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