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稅減稅案件認定指南 依據第174/2025/NĐ-CP號政府令
2025年9月29日,同奈省稅務分局3發布第7879/TCS3-QLDN1號公文,關於依據第174/2025/NĐ-CP號政府令對鋼結構產品實施加值稅減稅事宜。
詳細指南如下:
步驟1:依據第43/2018/QĐ-TTg號決定確認產品行業代碼
- 行業代碼24:金屬製品
- 行業代碼25:預鑄金屬製品(機械設備除外)
步驟2:對照第174/2025/NĐ-CP號政府令中不適用加值稅減稅之貨物及服務清單
“1. 對目前適用10%稅率之貨物及服務類別實施加值稅減稅,但以下貨物及服務類別除外:
a)電信、金融業務、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經營、金屬製品、礦產品(煤炭除外)。詳見本政府令附件一”
步驟3:認定
- 若產品屬第43/2018/QĐ-TTg號決定代碼24, 則認定為金屬製品, 不適用加值稅減稅。 適用稅率:10%
- 若產品屬第43/2018/QĐ-TTg 號決定代碼25, 則認定為預鑄金屬製品, 適用加值稅減稅。 適用稅率:8%
範例, 適用於鋼結構產品(柱、桁架、拉桿):
產品屬第43/2018/QĐ-TTg號決定行業代碼25:預鑄金屬製品:
- 2511013:鐵、鋼、鋁製鋼構件及格構柱
- 2511019:鐵、鋼、鋁製其他構件及其零件
因此,鋼結構產品(柱、桁架、拉桿)不屬於第174/2025/NĐ-CP 號政府令中不適用加值稅減稅之貨物及服務清單, 適用稅率8%。
(根據 2025年9月29日第7879/TCS3-QLDN1號公函)
對退回進口之出口貨物課徵加值稅
2025年9月29日,稅費政策管理監督總局發布第1904/CST-GTGT號公文,關於以A31型態退回進口之出口貨物之加值稅事宜。
詳細指南如下:
- 自2025年7月1日起,企業銷售貨物予加工出口企業但遭退回並辦理再進口時,此類退回貨物屬加值稅課稅對象。
(2024年加值稅法第3條)
- 企業可扣抵退回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加值稅,或依規定申請退稅。
(2024年加值稅法第14條、第15條)
(根據 2025年9月29日第1904/CST-GTGT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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