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快递服务进口货物的提单地址与申报单上进口商地址一致性的指导

2026年8月21日,海关局发布第20740/CHQ-GSQL号公文,就通过快递服务进口货物的提单地址与申报单上进口商地址之间的一致性问题作出指导。

重点内容包括:

  • 关于海关申报要求: 申报人须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准确、真实、清晰地申报申报单上的各项指标,并对已申报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 关于收货地址的规定: 如申报人将收货地点确定为总部或代表处(已由主管机关颁发合法设立及营业证明),则进口海关申报单上该地址信息须与所提交、出示或留存的海关档案文件充分、准确、清晰、相符并保持一致。
  • 海关检查的依据: 海关机关根据《海关法》第32条,检查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其与档案文件的相符性,同时检查货物管理政策及税收政策的遵守情况。
  • 实施指引: 企业须主动将上述规定与实际货物及进口单证进行核对。如发生实际困难,企业应直接联系申报单注册地海关机关,以获得具体指导。

(根据2026年8月21第20740/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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