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介绍了《海关法》修正草案中提出的新的在现场进出口规定——特别是取消“外国贸易商必须在越南有存在“的要求。会议还收集了越南主要商业协会的反馈意见,以解决当前在现场进出口制度中的实际困难和法律缺陷。
参会者: 韩国商会(关税UNI)、欧洲商会、日本商工会、越南商业论坛、越南纺织服装协会、越南物流协会、三星、阿曼、VAWE、佳能
主要内容包括:
1, 介绍《海关法》修正案的提议内容
a, 《海关法》修正案:补充在现场进出口规定
“第47a条. 关于在现场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检查监管规定
1.在现场进出口货物是指根据越南企业与外国贸易商之间的销售、加工、租赁或借贷合同,由外国贸易商指定在越南境内交付和接收的货物。
2.在现场进出口货物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检查监管。在现场出口货物应享受0%增值税税率,与出口货物相同。
3.政府将为本条款制定详细规定
海关总署分析:
- “由外国贸易商指定”这一要素是定义在现场进出口活动的条件。
- 在现场进出口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销售、加工、租赁和借贷交易。
- 确认在现场出口活动被视为出口,享受0%增值税税率。
- 将国内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之间或非关税区内(第35.1.b条)的销售排除在”在现场进出口”概念之外,尽管此类交易仍将通过标准的出口海关申报程序进行

b, 修订第08/2015/NĐ-CP号法令
建议废除第35条(目前规范在现场进出口),转而在第38/2015/TT-BTC号通知和第39/2018/TT-BTC号通知中详细规定所有在现场程序。
c, 修订第38/2015/TT-BTC号通知和第39/2018/TT-BTC号通知
修订第86条(在现场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程序):
- 出口商责任(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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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 仅在进口商已登记在现场进口申报后方可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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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在现场出口申报海关放行后15天内,必须通知海关已完成的在现场进口申报。
-
- a.6) 如果15天内未通知、放行或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出口商必须缴纳所有适用的关税和税款。
- 进口商责任(新规定): 负责通知在现场进口程序的实施,以便出口商能够履行a.4)和a.5)项下的义务。
2, 会议讨论的意见
a, 建议增加法律术语定义
KOCHAM(UNI CUSTOMS CONSULTING)的建议:
明确以下术语和概念:
- “外国经营者”术语
- “在越南无商业存在”的概念
- “出口加工企业”的概念
- “合作伙伴”与“优先企业的合作伙伴”的概念
海关观点:
“外国贸易商”一词已在《商业法》第16条中定义:
“第16条. 在越南开展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
1.外国贸易商是根据外国法律成立或注册或被外国法律认可的贸易商。”
海关记录并将考虑在修订草案中补充解释其余术语。
b, 优先企业及其合作伙伴的在现场进出口程序(第86条第6款)
KOCHAM(UNI CUSTOMS CONSULTING)的建议:
第86条第6款当前草案仅承认优先企业与其优先合作伙伴之间的”购买、销售、交付和接收货物”交易。 因此,有必要修改”交付货物”的细节为“加工、借贷、修理等”,以与法律草案内容保持一致。 有必要增加允许优先企业和合作伙伴对交易应用在现场进出口程序的情况:货物的买卖、加工、租赁、借贷、修理和保修。
海关观点:认可此建议并将添加到草案中。
c, 关于已清关的在现场进出口申报追溯适用增值税退税
韩国商会(关税UNI)、企业建议:许多协会和企业建议允许增值税退税的追溯适用。
海关观点:海关总署(DC)认为这是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将向政府和税务部门提出这一意见,确认沿此方向解决税收退税问题。 但DC也指出,追诉规则相当罕见。因此,建议商业协会和海关总署直接向政府、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送正式意见函,记录关于在现场进出口追溯应用的规定。
d, 出口到保税仓库是否被视为出口?是否有资格享受0%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退税?
企业建议:认为财政部第1872/BTC-TCT号公函和同奈省税务局第8958/CTDON-KKKTT号公函不合理。 AMANN公司代表认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通过保税仓库的出口活动是企业与外国客户之间的交易,外国客户指定交付到保税仓库,则应仍有资格享受0%增值税税率。
海关观点:海关将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讨论,在这一问题上支持企业。
e, 建议推广电子海关系统
海关总署认可并承诺推动电子海关系统的发展。
f, 建议明确进口权
商业协会建议:
明确在”进口权“下进口的货物是否可以出口到国外。
第09/2018/ND-CP号法令
“第3条 术语解释:
3.进口权是指将货物从国外进口到越南,用于销售给有权在越南分销此类货物的贸易商的权利。”
海关观点:
海关确认可以出口。
基于第09/2018/ND-CP号法令第7条:
“第7条. 实施货物贸易活动和与货物贸易直接相关的活动
1.具有出口权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允许出口:在越南购买的货物;由该经济组织在越南加工的货物和合法进口到越南的货物,出口到国外和单独关税区,在以下条件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