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近,海关总署已发布了2024年7月31日的第3701/TCHQ-TXNK号公文。
首先,海关总署确认,免税进口货物在通关后,如果改变使用目的,则需要重新申报海关。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告》的第21条关于“更改使用目的、转为国内消费的申报”的规定,相关手续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企业需要在申报表上明确填写原始进口申报单的号码以及更改使用目的或转为国内消费的方式。如果是电子申报单,应在‘备注’栏填写;如果是纸质申报单,应在‘其他记载’栏填写。
例外情况:从进口之日起五年后,如果企业进行使用目的变更或转为国内消费,则无需重新提供旧的申报单号码。
关于申报海关价值的问题,若进口货物已使用过,并且属于免税对象,后续改变使用目的或转为国内消费,则海关价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在清算合同中体现)来确定。
如果海关有依据确定申报价值不符合实际情况,则需要重新确定与实际货物相符的海关价值。
根据2024年07月31号的第3701/TCHQ-TXNK 号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