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第十八區海關分局發佈第619/HQKV18-NV號公文,關於轉讓已免稅進口固定資產之項目的海關程序指引。
詳細指引如下:
1. 轉讓方與受讓方之程序
a. 轉讓方:
必須在執行項目轉讓前,向原受理免稅清單的海關機關進行通報。
通報所需文件包括:
- 依規定格式之通報書(範本06或範本17)
- 免稅清單正本
- 扣減追蹤表
- 轉讓契約影本
b. 受讓方:
必須針對所接收之貨物重新辦理海關報單登記,以申請免稅(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轉讓時點,該項目屬於投資優惠對象
- 轉讓價格不含進口稅
- 受讓方為調整後投資證明書(或同等效力文件)所記載之投資主體
(依據《出口稅、進口稅法》第16.11條、第17.1條;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14.1條、第31條,經第18/2021/NĐ-CP號議定修正)
2. 免稅貨物清單通報程序
作為受讓方之項目業主,有責任將免稅清單通報文件送交項目實施地或主要辦事處所在地的海關機關。
通報必須在首次登記免稅進口貨物報單之前完成。
(依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30條,經第18/2021/NĐ-CP號議定修正)
3. 文件處理時限
海關機關於申報人依規定提交或出示文件後,立即辦理受理、登記及審核海關文件。
法律並未要求企業在辦理轉讓手續期間必須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依據《海關法》第23條)
4. 轉讓完成之時點
資產移交視為完成之時點,為受讓方已完成新海關報單相關海關程序之時。
若轉讓或改變用途而未主動申報、繳稅,將依原海關報單被核定應納稅額,同時須繳納滯納金並依規定接受處罰。
(依據第08/2015/NĐ-CP號議定第25.5條,經第167/2025/NĐ-CP號議定修正;第38/2015/TT-BTC號通函第21條,經第39/2018/TT-BTC號通函修正)
(依據2026年4月1日第619/HQKV18-NV號公文)
相關服務: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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