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7日,稅務局發布第4707/CT-CS號公文,關於指導增值稅政策、針對出口貨物在貨物通關後調整發票價格情況下補充申報海關報關單的規定。
詳細內容如下:
- 出口報關單上的「發票價值」、「發票單價」、「計稅價值」等資訊項目允許補充申報.
- 若貨物已完成海關手續,之後企業發生採購價、銷售價變動,則必須針對「發票價值」、「發票單價」、「計稅價值」等項目補充申報海關報關單.
- 需在通關之日起60天內但在海關機關決定通關後查驗之前進行補充申報.
(依據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20條及第39/2018/TT-BTC號通知第1.9條修正)
- 發票的更換、調整按照第123/2020/NĐ-CP號議定第19條規定執行.
-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申請扣抵、退還增值稅:
- 具有銷售、加工、委託出口合約
- 具有銀行支付憑證
- 具有海關報關單
- 具有商業發票。確定出口收入以計算稅額的日期為海關報關單上確認完成海關手續的日期
(依據2025年10月27日第4707/CT-CS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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