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 海關總署發布第29640/CHQ-NVTHQ 號公文,關於獸藥、 獸用疫苗增值稅的指導說明。
詳細執行指南如下:
1. 進口商品政策
- 持有獸藥流通證書或進口許可證時,方可進口獸藥。
- 僅在以下情況下,未持有流通證書也可進口獸藥:
- 緊急防治動物疫病、災後救援
- 檢驗樣品、研究、試驗、展覽會、博覽會、科學研究
- 為暫時進口再出口或過境動物治療
- 依據與國外組織、個人簽訂的合同進行暫時進口再出口、加工出口
- 用於獸醫診斷、檢驗、化驗
- 國際組織援助及其他非貿易進口形式
- 獸藥生產原料也必須持有流通證書,或為生產已獲許可的獸藥而進口,或用於獸醫診斷、檢驗、化驗。
- 進口的獸藥及獸藥原料均須進行品質檢驗,僅在符合品質標準時方可進口。
2. 增值稅
依據第191/2025/NĐ-CP 號法令第19.7.b 條規定,對獸藥、 獸用疫苗適用5%的增值稅稅率 。
(根據 2025年10月15日第29640/CHQ-NVTHQ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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