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獸用疫苗增值稅指南

2025年10月15日, 海關總署發布第29640/CHQ-NVTHQ 號公文,關於獸藥、 獸用疫苗增值稅的指導說明。  

詳細執行指南如下: 

1. 進口商品政策

  • 持有獸藥流通證書或進口許可證時,方可進口獸藥。 
  • 僅在以下情況下,未持有流通證書也可進口獸藥: 
  • 緊急防治動物疫病、災後救援 
  •  檢驗樣品、研究、試驗、展覽會、博覽會、科學研究 
  •  為暫時進口再出口或過境動物治療 
  •  依據與國外組織、個人簽訂的合同進行暫時進口再出口、加工出口 
  • 用於獸醫診斷、檢驗、化驗 
  • 國際組織援助及其他非貿易進口形式 
  • 獸藥生產原料也必須持有流通證書,或為生產已獲許可的獸藥而進口,或用於獸醫診斷、檢驗、化驗。 
  • 進口的獸藥及獸藥原料均須進行品質檢驗,僅在符合品質標準時方可進口。 

2. 增值稅

依據第181/2025/NĐ-CP 號法令第19.7.b 條規定,對獸藥、 獸用疫苗適用5%的增值稅稅率 。 

(根據  2025年10月15日第29640/CHQ-NVTHQ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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