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海關總局發布第4725/CHQ-GSQL號公文,關於貨物放行事宜。
詳細內容如下:
1.貨物放行
貨物放行是指海關機關允許已符合出口、進口條件之貨物進行出口、進口,但尚未確定應繳納之正式稅額,報關人員已繳納稅款或由信用機構擔保基於自行申報、計稅之稅額。
2.貨物放行適用情形
2.1 等待品類/編號確定結果時
需進行分析、分類或鑑定以確定出口、進口貨物之貨物編號、數量、重量、體積
條件: 報關人員已繳納稅款或由信用機構擔保基於報關人員自行申報、計稅之稅額
2.2 尚未確定正式價格時:
貨物在申報單登記時尚無正式價格
條件: 報關人員已繳納稅款或由信用機構擔保基於報關人員暫時計算之價格所計算之稅額
2.3 海關完稅價格遭海關質疑時
貨物屬於海關完稅價格查驗範圍
條件: 報關人員已繳納稅款或由信用機構擔保基於報關人員自行申報、計稅之稅額
2.4 缺少價格確定文件時
報關人員尚未具備充分資訊、文件以確定出口、進口貨物之海關完稅價格者,可獲准貨物放行
條件: 須由信用機構擔保基於海關機關確定之海關完稅價格所計算之稅額
(依據第59/2018/NĐ-CP號政府議定第1.15條)
總而言之,若報關人員/企業已申報稅款且具有有效擔保,即可獲准貨物放行並投入市場流通。
(根據 2025年5月13日的官方信函編號4725/CHQ-GSQL)
相關服務: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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