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海關總局發布第36442/CHQ-NVTHQ號公文,關於代工復委託貨物但無生產、加工基地之稅務政策。
詳細指南如下:
依加工合同,企業可將進口原料或半成品交由第三方進行部分或全部的再加工,之後再收回半成品以繼續加工,或收回成品以供出口.
在此情況下,再加工企業即使在越南無自有生產場所,只要符合《2021 年第 18 號法令(18/2021/NĐ-CP)》第一條第四款之規定,仍可享有進口稅免稅待遇:
- 納稅人須依《2018年第 69 號法令(69/2018/NĐ-CP)》簽訂加工合同,並於報關時如實申報.
- 接受再加工的企業必須:
- 在越南擁有或具備使用加工場所、機械及設備的權利
- 依規定向海關機關申報再加工場所及再加工合同
(根據 2025年11月17日的官方信函編號36442/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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