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闻 –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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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EVFTA 和 UKVFTA 协议进口翻新商品 (remanufactured goods)  

越南政府刚刚了《第 66/2024/NĐ-CP 议定》,关于根据 EVFTA 和 UKVFTA 协议管理翻新商品 (remanufactured goods) 的进口。 

该议定适用于翻新商品,包括第 84、85、87、90 和 9402 章的商品;如果这些商品的部分或全部部件源自已使用过的商品,但具有与新产品相似的功能、操作条件、使用寿命和保修条件。 

从 EVFTA 和 UKVFTA 地区进口翻新商品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 具备符合条件的翻新商品证明 
  • 符合原产地规则 
  • 产品标签上必须有越南语的“翻新商品”字样 

对翻新商品的税收、海关和贸易政策适用于与进口到越南的同类新商品相同的政策。 每年1月30日之前,进口翻新商品的商人必须向许可机关和工业贸易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翻新商品进口情况报告。 

链接: 弟66/2024/NĐ-CP议定 

2. 对被迫复出口的进口商品的税收处理  

公文的内容涉及企业已经登记进口报关单,但由于不符合进口条件而被迫复出口的情况。当时的进口报关单尚未清关,并将在复出口货物后被取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海关申报单据被修改或取消导致应缴税款减少,企业将被考虑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根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

链接: 2864号公文

 

3. 继续在2024年下半年维持增值税(VAT)减税政策。  

越南政府最近颁布了第72/2024/NĐ-CP议定,规定了2024年下半年增值税(VAT)减税政策 

基本上,第72/2024/NĐ-CP议定的内容与第94/2023/NĐ-CP议定相似。该议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 适用期限:从2024年7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 
  • 减税的商品和服务: 

对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减免增值税(HVAT) 

解释:商品和服务将适用10%的增值税,当它们不属于5%税率的对象、不属于0%税率的对象以及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时。 

根据219/2013/TT-BTC通告第11 

  • 不享受减税的商品和服务: 
  • 电信、金融活动、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经营、金属商品和服务及预制金属制品、矿产品、焦炭、精炼石油产品、化学产品 – 详细内容见附件I。 
  • 特别消费税适用的商品和服务 – 详细内容见附件II。 
  •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 – 详细内容见附件III。 
  • 减税幅度: 
  • 对于按照抵扣法计算增值税的企业:减少2%(从10%减少到8%)。 
  • 对于按照总营业收入比例计算增值税的企业:降低20%的税率计算比例。 
  • 在VNACCS/VCIS系统上申报指南 

为了申报8%的增值税率,企业应该在从2024年7月1日起的进口电子申报表格的“适用税率/其他税率代码”栏目中选择VB225代码。 

VB225代码不适用于免征增值税或适用0%、5%增值税的商品情况。 

根据20247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3160/TCHQ-TXNK公文的指导 

越南政府继续实施减少2%增值税的政策预计将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降低产品价格,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链接: 第72/2024/NĐ-CP议定 

4. 国内进出口: 确定外国商人在越南没有现场存在  

对于外国商人在越南设有代表处、分支机构、投资设立经济组织、资本投入、购买股份、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基于合同的投资(BCC)、以及其他按政府规定的投资形式或新型经济组织的情况,不适用于《第08/2015/NĐ-CP议定》第35条、第1款、c点规定的国内进出口。 

然而,目前越南法律只规定了外国商人在越南没有现场存在的概念,但没有详细指导有关文件、证件、程序、顺序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负责指导此内容的相关机构。这导致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在指导企业执行国内进出口手续方面遇到了困难。 

为解决这个问题,海关总署建议工商部门和计划投资部门提供文件,指导外国商人在越南是否存在的文件组成、证件及其确定、检查程序和顺序。要求在2024年6月20日之前回复。 

链接: 第2643号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