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新聞 –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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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 EVFTA 和 UKVFTA 協議進口翻新商品 (remanufactured goods)

越南政府剛剛了《第 66/2024/NĐ-CP 議定》,關於根據 EVFTA 和 UKVFTA 協定管理翻新商品 ( remanufactured goods) 的進口。  

該議定適用於翻新商品,包括第84、85、87、90和9402章的商品; 如果這些商品的部分或全部部件源自已使用過的商品,但具有與新產品相似的功能、操作條件、使用壽命和保修條件。  

從 EVFTA 和 UKVFTA 地區進口翻新商品必須遵守以下條件: 

  • 具備符合條件的翻新商品證明 
  • 符合原產地規則 
  • 產品標籤上必須有越南語的「翻新商品」字樣 

對翻新商品的稅收、海關和貿易政策適用於與進口到越南的同類新商品相同的政策。 每年1月30日之前,進口翻新商品的商人必須向許可機關和工業貿易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翻新商品進口情況報告。

連結: 弟66/2024/NĐ-CP議定 

2. 對被迫復出口的進口商品的稅收處理

公文的內容涉及企業已經登記進口報關單,但由於不符合進口條件而被迫復出口的情況。 當時的進口報關單尚未清關,並將在複出口貨物后被取消。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海關申報單據被修改或取消導致應繳稅款減少,企業將被考慮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 

根據2019年稅收管理法第60條的規定) 

連結 2864號公文 

 

3. 繼續在2024年下半年維持加值稅(VAT)減稅政策。  

越南政府最近頒布了第72/2024/NĐ-CP議定,規定了2024年下半年增值稅(VAT)減稅政策 

基本上,第72/2024/N Đ-CP議定的內容與第94/2023/NĐ-CP議定相似。 該議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 適用期限:從2024年7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 
  • 減稅的商品和服務: 

對適用10%稅率的商品和服務減免加值稅(VAT) 

解釋:商品和服務將適用10%的加值稅,當它們不屬於5%稅率的物件、不屬於0%稅率的物件以及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物件時。  

根據219/2013/TT-BTC通告第11 

  • 不享受減稅的商品和服務: 
  • 電信、金融活動、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經營、金屬商品和服務及預製金屬製品、礦產品、焦炭、精煉石油產品、化學產品 – 詳細內容見附件I。  
  • 特別消費稅適用的商品和服務 – 詳細內容見附件II。  
  • 資訊技術產品和服務 – 詳細內容見附件III。  
  • 減稅幅度: 
  • 對於按照抵扣法計算增值稅的企業:減少2%(從10%減少到8%)。  
  • 對於按照總營業收入比例計算增值稅的企業:降低20%的稅率計算比例。  
  • 在VNACCS/VCIS系統上申報指南 

為了申報8%的增值稅率,企業應該在從2024年7月1日起的進口電子申報表格的“適用稅率/其他稅率代碼”欄目中選擇VB225代碼。  

VB225代碼不適用於免征增值稅或適用0%、5%加值稅的商品情況。  

根據20247月1日海關總署關於3160/TCHQ-TXNK公文的指導 

越南政府繼續實施減少2%加值稅的政策預計將幫助企業降低生產成本,降低產品價格,從而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  

連結: 72/2024/NĐ-CP議定 

4. 國內進出口: 確定外國商人在越南沒有現場存在  

對於外國商人在越南設有代表處、分支機構、投資設立經濟組織、資本投入、購買股份、股權投資、專案實施、基於合同的投資(BCC)、以及其他按政府規定的投資形式或新型經濟組織的情況,不適用於《第08/2015/NĐ-CP議定》第35條、第1款、c點規定的國內進出口。

然而,目前越南法律只規定了外國商人在越南沒有現場存在的概念,但沒有詳細指導有關檔、證件、程序、順序的具體內容,也沒有規定負責指導此內容的相關機構。 這導致了財政部(海關總署)在指導企業執行國內進出口手續方面遇到了困難。

為解決這個問題,海關總署建議工商部門和計劃投資部門提供文件,指導外國商人在越南是否存在的檔組成、證件及其確定、檢查程式和順序。 要求在2024年6月20日之前回復。

連結2643號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