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缴纳进口税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如果将其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并且之后将这些产品出口到国外或进入免税区,则符合退还进口税的条件。
出口申报单需要注明出口产品是由企业之前进口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制造的。
为了申请退税,企业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企业在越南境内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设施;拥有或使用适合的机器和设备,以便利用进口原料生产出口货物。
- 出口产品按照出口生产(E62)模式办理海关手续。
- 企业直接或委托进口原料并出口产品。
退还进口税的金额根据实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料价值或数量来计算。
(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的第3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