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於生產經營的進口貨物,但這些貨物用於生產出口商品進行退稅 

 

對於已繳納進口稅的用於生產經營的貨物,如果將其用於生產出口商品,並且之後將這些產品出口到國外或進入免稅區,則符合退還進口稅的條件。  

出口申報單需要註明出口產品是由企業之前進口用於生產經營的貨物製造的。 

為了申請退稅,企業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企業在越南境內有出口貨物的生產設施; 擁有或使用適合的機器和設備,以便利用進口原料生產出口貨物。  
  • 出口產品按照出口生產(E62)模式辦理海關手續。  
  • 企業直接或委託進口原料並出口產品。  

退還進口稅的金額根據實際用於生產出口商品的原料價值或數量來計算。  

(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的第36條) 

根據2024年07月31號的第3696/TCHQ-TXNK號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