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九月初,海关总署发布了编号为4218/TCHQ-CCHĐH的公文,回复了KOCHAM关于出口加工企业(EPE)免税货物的相关问题。
1. 出口加工企业向本地企业出租机械、设备、模具,并希望将零部件、配件、物料带入国内进行更换、维修和升级。
出口加工企业为了向本地企业出租、借用机械、设备、模具以服务生产活动,出口加工企业需要办理暂时出口 – 再进口手续,本地企业需办理暂时进口 – 再出口手续。再进口时,机械、设备、模具必须为之前暂时出口的原货物。
(根据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第50条、第1款)
海关总署认为,如果在维修、更换、升级后,机器、设备、模具发生变化,导致不再是之前暂时出口的原货物,则不满足进行上述手续的条件。
因此,如果出口加工企业有维修、更换、升级机器的需求,KOCHAM需要指导企业办理再进口手续。在完成维修、更换、升级后,可以继续让本地企业出租、借用机器、设备、模具。
2. 出口加工企业销毁、拆解免税的机器、设备,并回收部分零件以便再利用
关于此问题,海关总署建议KOCHAM指导出口加工企业(EPE)成员注意机器、设备处理过程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内部的跟踪和会计核算方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强调:
- 规定出口加工企业进口货物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时,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并用于生产的正确目的
(《第 38/2015/TT-BTC 2015号通告》第74条)
- 规定出口加工企业在处理机器、设备时的海关手续
(《第 38/2015/TT-BTC 2015号通告》第79条)
如果出口加工企业希望保留一些部件以用于替换或升级其他机器,需要明确这些机器的使用目的,以便海关总局提供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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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口加工企业将间接物资和消费品转让给本地企业,以执行加工合同
关于此问题,海关总署尚无法提供具体指导,因为KOCHAM的问题涉及多种具有不同海关手续和税收政策的货物。海关总局建议KOCHAM明确提出问题,并附上具体示例,以便根据每个具体情况获得指导
然而,海关总署提醒,如果本地加工企业从出口加工企业进口间接物资和消费品以服务于运营和管理,而这些货物并未直接构成出口加工产品或未直接参与加工过程,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根据《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6款)
来源: 2024年9月4号发布的《第4218/TCHQ-CCHĐH号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