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和处理出口退税过程中,越南同奈省税务局遇到了一些关于从内地运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增值税政策的难题。
1.关于国内进出口货物的政策和规定:
根据政府《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35条第1款(2015年1月21日)关于《海关法》实施细则及海关手续、检查、监督与管理措施的规定:
“第35条:国内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国内进出口货物包括:
- 在越南加工的货物,由外国组织或个人委托加工后出售给越南的组织或个人;
- 内地企业与加工出口企业或非关税区企业之间交易的货物;
- 越南企业与未在越南设立机构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货物,并由外国商人指定在越南交货或收货的另一家企业。”
根据政府《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85条第1款(2015年1月21日)关于《海关法》实施细则及海关手续、检查、监督与管理措施的规定:
“第85条:保税仓储货物
1. 已完成出口海关手续的越南货物、从国外进入越南待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或经由越南准备出口到第三国的货物,均可根据本议定第84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对象,将货物存储在保税仓库中。”
2.关于与同奈省海关局的信息交流协调:
2024年9月11日,同奈省税务局向同奈省海关局发出编号为7905/CTDON-KKKTT的公文,内容为协调与海关手续相关的信息交流。
2024年9月25日,税务局收到同奈省海关局编号为1629/HQĐNa-GSQL的答复公文,主要内容如下:
“2.1关于货物进出口的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保税仓库符合《第05/2017/QH14号对外贸易管理法》第3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独立的海关区域保税仓库与外部之间的货物买卖和交换关系被视为进出口关系。
…
2.3 关于从内地运入保税仓库货物及从保税仓库出口进口到内地货物的税收政策:
从内地运入保税仓库的货物以及从保税仓库出口并进口到内地的货物的税收政策,应按照申报单注册时的规定执行。”
3.产生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保税仓库向在越南设有机构的外国商人销售的货物,并由其指定交付给越南的第三方企业,是否属于出口货物并适用0%的税率?
- 观点1:通过保税仓库向在越南设有机构的外国商人销售的货物,并由其指定交付给越南的第三方企业,不属于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第219/2013/TT-BTC号通告》第9条第1款(2013年12月31日)的规定,不适用0%的税率。
- 观点2:通过保税仓库向在越南设有机构的外国商人销售的货物,并由其指定交付给越南的第三方企业,属于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第219/2013/TT-BTC号通告》第9条第1款(2013年12月31日)的规定,可以适用0%的税率。
4.同奈省税务局的观点:
同奈省税务局建议按照观点1处理:上述货物不属于出口货物,且不适用0%的税率。
理由: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第08/2015/NĐ-CP号议定》第35条第1款第c点(2015年1月21日)关于国内出口的规定,因为外国商人在越南已设有机构。同时,该情况下的货物不属于出口货物,因为保税仓库的功能仅限于存储以下货物 “已完成出口海关手续的越南货物;从国外进入越南等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准备出口到第三国的货物。”
以上是同奈省税务局的困惑内容。为了确保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处理符合规定,税务局特此向总税务局报告,并建议尽快对该情况作出指导。
(根据 编号为8958/CTDON-KKKTT的公文,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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