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頒布了一系列新規定,其中包括針對進口電動車的技術安全質量認證流程和手續的變更。這些新規定將於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預計將對電動車及其配件的進口企業產生一定影響。
1. 自2025年1月1日起取消進口電動自行車的質量檢驗規定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正式廢除《第41/2013/TT-BGTVT號通告》中關於進口電動自行車技術安全質量檢驗的規定。
(根據《2024年第54號通告》第22條第2款)
《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僅適用於對進口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及其零配件的質量檢驗。 電動自行車屬於簡易車輛類別,因此不在適用範圍內。
(根據《第53/2024/TT-BGTVT號通告》第6條)
因此,從2025年1月1日起,如果沒有新的規定取代被廢除的《第41/2013/TT-BGTVT號通告》,電動自行車進口可能無需辦理質量檢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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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2025年1月1日起電動摩托車進口手續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5條)
a) 檢驗注冊所需檔:
- 檢驗注冊申請表
- 進口車輛資訊表
- 製造商提供的車輛功能和技術參數說明檔
- 商業發票及貨物清單
- 進口貨物申報單
- 安全測試報告
- 能耗注冊表
- 能耗測試報告
- 檢驗計劃確認書
因此,《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的新要求是,進口電動摩托車必須進行能耗登記並接受能耗測試。
b) 進口車輛的質量檢驗方式
(i) 檢驗方式及樣品測試:
此方式適用於以下情況:
- 首次進口到越南的車輛型號;
- 獲得認證已超過36個月的車輛型號,在36個月期限屆滿前不早於6個月,按照進口商的建議從進口貨物中隨機挑選測試樣品;
- 與前一批貨物相同型號的貨物,但前一批貨物已被發出不合格通知。
檢驗內容:
- 審核註冊檢驗文件的內容一致性;
- 檢查車架號(VIN)和發動機號的狀態,並將其與檢驗註冊檔中的車架號、發動機號清單進行對比;
- 確定批次中的車型類型。 每種車型隨機選取一輛樣品車輛進行檢查,對照車輛樣品與檢驗註冊檔中的資料,並進行測試。 每種機動車輛的測試要求詳見本通告附錄IX;
- 在進口商補充安全測試報告和排放測試報告后,重新審查和評估相關文件。
(ii) 抽查檢驗方式
抽查檢驗方式適用於從第二批貨物開始,僅需檢查檔並與樣品車輛進行對比。
檢驗內容:
- 審核注冊檢驗檔的內容一致性;
- 檢查車架號(VIN)和發動機號的狀態,並將其與檢驗注冊檔中的車架號、發動機號清單進行對比;
- 確定批次中的車型類型。
每種車型隨機選取一輛樣品車輛,檢查樣品車輛與註冊檢驗檔中的資料是否一致。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6條、第7條)
c) 檢驗流程中需注意的事項
車架號以下簡稱為「VIN」。
(i) 檔被拒絕的情況:
- 檢驗注冊檔中的圖片或內容不符合國家主權要求,或包含可能影響越南國家安全、政治、經濟、社會、外交關系的內容;
- 檢驗注冊檔中未申報車架號(VIN);
(ii) 文件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情況:
- 檢查的車輛VIN或發動機號與檢驗注冊檔中的資訊不一致
- 車輛沒有VIN
- 車輛的部分或全部VIN無法識別
- 車輛的VIN標刻在金屬板或其他材料上,並通過焊接、鉚釘、膠水等方法固定在車架上
- 車輛沒有品牌
- 車輛的VIN與此前已進口車輛的VIN重復
(iii) 其他需注意的情況
- 車架號(VIN)無法讀取、被塗改或修改的車輛需要進行專業鑒定
- 檢驗注冊檔與實際車輛不符的情況,允許進口商在1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檔
- 根據檢驗機構的要求,可使用製造商的軟件檢查車輛結構,代替實際測試
- 在國外進行試驗的測試樣品車輛,必須提供製造商確認車輛為未使用狀態的證明
- 運輸過程中受損的進口車輛,允許進行修復或更換相同型號的未使用零配件(適用於以下部件:車身外殼、玻璃、燈具、繼電器、後視鏡、雨刮器、電池、輪胎、擋風玻璃)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4條)
3. 在越南市場銷售前公開能耗水準並粘貼能源標籤
摩托車屬於強制粘貼能源標籤的交通工具類別。
(根據《第 04/2017/Q Đ-TTg號決定》第1.4條)
電動摩托車在銷售前必須公開能耗水準並粘貼能源標籤。 公開的信息必須與認證結果一致,並在進口商網站上公佈(如有)。
能源標籤需向越南工業與貿易部註冊備案。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15條)
4. 進口商的責任
- 確保進口貨物的原始狀態符合規定,以便認證機構進行檢驗;
- 每年提交關於能源標籤粘貼的年度報告,提交截止日期為12月31日;
- 將車架號(VIN)和發動機號的拓印件粘貼在進口車輛的技術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認證檔的背面,並加蓋騎縫章,以便按照公安部部長的規定開展全流程在線車輛注冊工作;
- 保存進口檔至少5年,自停止進口該型號貨物之日起計算。 在銷毀這些檔時,進口商必須確保能夠追溯相關數據,以滿足產品召回的要求。
(根據《第54/2024/TT-BGTVT號通告》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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