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海關總局頒布第17615/CHQ-NVTHQ號公文,指導優先企業貨物實際檢查及再出口稅務政策。
1、關於優先企業(AEO)貨物實際檢查:
優先企業(AEO)可免除海關文件相關證件檢查,免除貨物實際檢查,除非有違法跡象或進行隨機檢查以評估法律遵循情況。
(依據《2014年海關法》第43.1條及《第72/2015/TT-BTC號通函》第5條,經《第07/2019/TT-BTC號通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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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口後須再出口貨物之退稅條件:
具體應用案例及申報方式:
- 情況1:A12進口(進口原料、物料供生產經營)後再出口:
企業可獲得進口稅退還且無須繳納出口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繳納進口稅但後續將該貨物再出口至國外;
- 符合條件:再出口貨物未經使用/加工/處理。
- 再出口須由原進口人或經原進口人授權、委託出口之人執行。
- 再出口報關單須準確、真實申報:再出口貨物為先前進口貨物;合約編號、日期及購買貨物之交易對象名稱。
(依據《進出口稅法》第19.1.c條、第19.2條及《第134/2016/NĐ-CP號政令》第34條)

- 情況2:E31進口(生產出口)或E11、E15進口(加工),後開立A42報關單(變更使用目的),繳納進口稅但後續持續出口貨物至國外(B13)
企業可獲得進口稅退還且無須繳納出口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再出口貨物正是先前進口之貨物,未經使用、加工、處理
- 再出口貨物為已在A42報關單(變更使用目的)上申報之貨物
- 再出口應當由原進口商或者原進口商授權、委託出口的人進行
- A42報關單(變更使用目的)須明確申報原始海關報關單號碼、變更使用目的形式或轉為內銷
- B13報關單(再出口)須準確、真實申報:再出口貨物為先前進口貨物;合約編號、日期及購買貨物之交易對象名稱
(依據《進出口稅法》第19.1.c條、第19.2條、《第134/2016/NĐ-CP號政令》第34條及《第38/2015/TT-BTC號通函》第21.2.a.1條)
3、稅後退稅檢查
- 查驗期限:自退稅決定書出具之日起1年內
- 若發現已退稅檔案有違法、舞弊跡象,或不符合退稅條件,海關機關將依規定進行核定稅額及處理違法行為。
(依據《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77條)
(根據 2025 年 8 月 5 日第 17615/CHQ-NVTHQ 號公函)
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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