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胡志明市海關分廳(現二區海關分廳)發佈公函,要求指導多繳加值稅(VAT)處理。海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給出了以下具體指導:
1. 法律依據:
多繳進口增值稅金額的處理,應當按照:
- 第38/2019/QH14號稅務管理法第60條:允許納稅人申請退還或抵扣溢繳之稅款、滞納金、罰款。
- 第38/2015/TT-BTC號通函第131.3條經第39/2018/TT-BTC號通函第1.64條修正補充:溢繳稅款、滞納金、罰款之處理程序。
- 第38/2015/TT-BTC號通函第132.4條經第39/2018/TT-BTC號通函第1.65條修正補充:應退還稅款、滞納金、罰款金額之處理。
- 第38/2015/TT-BTC號通函第132條:進口貨物加值稅退稅案件之特別指導規定。
2. 多繳增值稅金額的處理程式:
- 如果納稅人 要求清算:
- 如果訴訟時效未按規定到期,則可以抵消已產生或未來的納稅義務。
- 企業自多付之日起至海關清關期間不收取滯納金利息。
(2019 年《稅收管理法》第 60.1 條)。
- 如果納稅人 要求退款:
- 多付金額的海關將進行檢查和核實。
- 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在5天內發佈退稅決定並向國庫發送退稅令或不退稅理由通知。
- 使用表格09/QDHT/TXNK向納稅人通知退稅結果;如果他們不符合退稅條件,應使用與第38/2015/TT-BTC號通知一起發佈的附錄六中的表格12/TBKT/TXNK。
- 同時,向國內稅務機關提供資訊,更新企業的納稅義務。
(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132.4條經第39/2018/TT-BTC號通知第1.65條修改補充)

3. 海關的職責
多繳進口增值稅的海關應當:
- 發送退稅決定書,並與國庫協調退還多繳的稅額。
- 通知內陸稅務機關監督並督促納稅人申報、調整和履行納稅義務(如有)。
- 同時,通知納稅人對加值稅申報表進行調整。
(根據 2025年7月21日第15428/CHQ-NVTHQ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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