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1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8518/CHQ-GSQL號公文,指導海關領域智慧財產權(智財權)保護工作。
該公文明確要求企業需要登記以獲得智慧財產權檢查、監督;規範進口商品上商標保護狀態標示的使用;同時確認法律允許已合法投放市場之正品平行進口。
1. 關於在海關機關登記智慧財產權檢查監督事宜
-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必須向海關機關提交申請檢查監督需要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進出口商品的文件。
- 申請文件包括:
- 依01-ĐĐN/SHTT/2020格式之申請書。
- 保護證書或證明智財權在越南受保護之文件。
- 侵權商品詳細描述、照片、真品與違法商品之區別特徵。
- 合法進出口對象名單及可疑違法對象名單。
- 合法授權書(如有)、繳費憑證。
重要提醒: 如有文件變更或補充,申請企業有責任通知海關總署關於已提供文件之變更、補充資訊。
- 處理程序:
- 檢查文件合法性;如有缺漏,5日內要求補充。
- 如不符合條件或未在10日期限內補充,予以拒絕。
- 自收到完整文件起20日內通知接受/拒絕結果。
- 如接受,資訊將更新至資料庫並傳送至地方海關分局、緝私調查分局。

2. 進口產品標籤上商標保護狀態標示之使用
a。被視為違反標示之行為:
附加或提供誤導性資訊,使人誤解商標在越南受保護,但實際上未受保護或不再受保護(例如:已過期、被撤銷),包括不當使用®符號。
b.不被視為違反說明:
不當使用®符號,但商品、商品包裝(包括進口商品之附加標籤)有關於商標在越南保護狀態之真實資訊標示。
(第1.5條 通知06/2024/TT-BKHCN修正、補充通知11/2015/TT-BKHCN)
3、關於商品平行進口至越南之情形
- 地理標示之擁有者、受讓權利使用者或管理權人不得禁止他人進口、流通、開發由其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已投放市場(包括國外市場)之產品。
- 此規定允許已投放市場之正品平行進口活動。
(2005年智慧財產權法第125.2條,於2022年智慧財產權法第1.48條修正)
(根據 2025年8月11日第18518/CHQ-GSQL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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