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5日,海關局頒布回覆公文,涉及就地進口貨物海關手續及稅收政策之執行。
1. 海關手續
根據第90/2025/QH15號修正海關法規定,就地出口、進口貨物係指依據越南企業間買賣、加工、租賃合約中外國商人指定而在越南交付收受之貨物。
(第90/2025/QH15號法律第3.3條)
符合上述規定之情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地出口、進口手續:
- 第08/2015/NĐ-CP號政府令第35條(由第167/2025/NĐ-CP號政府令第1條第19款修正、補充)
- 第38/2015/TT-BTC號通函第86條(由第39/2018/TT-BTC號通函第1條第58款修正、補充)。
2. 稅收政策
- 就地進口產品(除E21加工類型申報表情況外)必須於申報表登記時申報並繳納進口稅、加值稅(VAT)。
- 就地進口貨物用於生產、經營但已投入出口之情況,企業將依據第134/2016/NĐ-CP號政府令第36條規定獲得已繳進口稅退還。
(第 10.2.2/ND-CP 號法令第 134.2.h、12.2.h 條在第 18/2021/ND-CP 號法令第 1.4 條和第 1.6 條中進行了修訂和補充)
- 就地進口貨物須繳納加值稅(不屬免徵加值稅範圍)。
(第 100/2016/ND-CP 號法令和第 146/2017/ND-CP 號法令)
基於上述規定,就地進口產品依其他類型(非E21加工類型)登記申報表之情況,應使用進口經營代碼(A11);進口經營生產代碼(A12)申報繳納進口稅、加值稅。
(根據 2025年9月5日第22303/CHQ-GSQL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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