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海关总局发布了第29640/CHQ-NVTHQ号公文,关于兽药、兽用疫苗增值税的指导。
详细实施指南如下:
1、进口商品政策
- 持有兽药流通证书或进口许可证时,允许进口兽药。
- 仅在以下情况下,尚未取得流通证书时可进口兽药:
- 紧急动物疫病防控、自然灾害后果处理
- 检验样品、研究、试验、展览、博览会、科学研究
- 为暂时进口再出口或过境的动物治病
- 根据与外国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暂时进口再出口、来料加工出口
- 用于兽医诊断、检测、检验
- 国际组织援助和其他非贸易进口形式
- 兽药生产原料也必须持有流通证书,或为生产已获批准的兽药而进口,或用于兽医诊断、检测、检验。
- 进口的兽药及兽药原料均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只有达到质量标准才能进口。
2、增值税
根据第191/2025/NĐ-CP号法令第19.7.b条,对兽药、兽用疫苗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 2025年10月15日第29640/CHQ-NVTHQ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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