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 海關局發布第8227/CHQ-NVTHQ號公文, 關於進口加工貨物疑難處理指南。
以下為詳細內容:
- 依據出口稅、進口稅法之規定, 進口用於加工之貨物及加工產品出口得免徵關稅。
(根據2016年進出口稅法第16.6條)
- 加工合約到期時, 如有正差異數量之原物料、物資, 除將該剩餘原物料轉用於執行其他加工合約之情形外, 必須辦理復運出口或申報繳納關稅。
- 若業者未自行申報、繳納正差異原物料、物資之稅款, 或變更使用目的而被主管機關查獲時, 海關機關將進行稅款核定。
(根據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52.1條、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17.4.k條、通告第38/2015/TT-BTC第21.2.d條)
- 加工合約期限屆滿時, 未使用之進口加工貨物必須復運出口, 若未復運出口則必須依規定申報繳納關稅。
(根據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52.1條,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17.4.k條)
- 違反辦理通關手續期限、繳交稅務文件或逃稅行為, 將依第128/2020/NĐ-CP號議定處罰。
- · 剩餘原物料、物資、租借機器設備及廢料、廢品之處理手續, 最遲必須於加工合約結束或失效之日起30日內完成。
(根據通告第38/2015/TT-BTC第64.1條)
(根據 2026年2月2日的官方信函第8227號/CHQ-NVTHQ)
相關服務:海關清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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