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局發布新決定 – 通關後查驗程序與優先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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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海關局發布第2123/QĐ-CHQ號決定建立通關後驗活動及優先企業管理之新法律框架。本程序自202621日起正式生效取代先前第575/QĐ-TCHQ號決定及第2659/QĐ-TCHQ號決定之規定。 

以下新程序中需注意之重要內 

1.決定之整體架構

隨第2123/QĐ-CHQ號決定發布之程序包含2805部分、06個主要章節 

2. 效力及適用範圍 

本決定自202621日起生效。 

本決定將取代關於發布通關後驗程序之第575/QĐ-TCHQ號決定以及關於發布優先企業認定條件審核、優先制度適用、優先企業管理程序(依據第72/2015/TT-BTC號通函規定之第2659/QĐ-TCHQ號決定 

3. 通關後查驗執行原則

海關機關將適用風險管理原則以選擇驗對象及範圍。 

同一年度內若業者已就相同內容接受稽、檢則不實施通關後除非有明顯違規跡象。 

海關機關於發布結論或處罰前必須提供業者說明機會以減少申訴 

4. 海關機關所在地及報關人查驗程序

a. 海關機關所在地

適用於自報單登記之日起最長5年期限內應受驗之文件。驗決定最遲必須於執行前5個工作日送達業者

b.報關人所在地

驗期限於驗決定中明確訂定。結束後,海關機關將發布結論草案業者有10日以書面說明或直接洽商 

5. 優先制度

a. 認定條件

業者必須符合進出口金額、遵守稅務/海關法規、內部控制系統、會計、審計及銀行支付、電子程序等標準, …

b. 顯著權益 

  • 免海關文件審查、免貨物實體檢查
  • 以未完整報單辦理通關手續
  • 稅務程序、通關手續辦理順序之優先

免海關機關所在地之通關後查驗, 於企業所在地之通關後查驗最多連續3年1次(除非有違規跡象)

c. 適用期限

優先決定效力3屆期將審自動展延或重新審核 

6. 管理及資訊蒐集

海關機關有權從多方來源蒐集資訊部門內部、海關以外部門(稅務、銀行、國庫、國際組織、大眾傳播媒體等。 

最近5年內蒐集之資訊將用於風險分析及建立驗計畫。 

以上關於通關後驗及優先企業管理之第2123/QĐ-CHQ號決定主要內容。業者需儘速檢視合規程度及內部程序以及時因應於新規定正式適用時降低風險 

(根據  20251230日第2123/QD-CHQ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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