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等关税(IEEPA)违宪裁定

美国相互关税-IEEPA)违宪判决事态.

对在越南外资企业的影响分析

研究报告 | 更新至2026年2月24日

1. 概述与背景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号24-1287)——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所有对等关税均属违法且无效。此裁定使全球10%基准关税、针对各国的对等关税,以及自2025年4月”解放日”以来针对中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毒品/移民关税全部失效。

特朗普总统随即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宣布征收10%全球附加关税,次日(2月21日)又通过Truth Social宣布上调至15%。根据CBP(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官方通知,该关税自2026年2月24日(周二)起依HTSUS税则编号9903.02.82/83生效,到期日为2026年7月24日(150天期限)。

此外,特朗普总统预计于2026年2月24日晚(当地时间)在国情咨文演讲中直接就关税政策表态——演讲结束后需进行后续更新。

2. 最高法院裁定要点

2-1. 裁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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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号24-1287(2026年2月20日)
裁定结果 6比3——所有IEEPA对等关税被裁定违法且无效
核心理由 ① IEEPA的”进口监管”授权不包含关税征收权
② 宪法第一条赋予国会专属税收权力
③ 适用”重大问题原则”
不受影响的关税 第232条关税(钢铁、铝、汽车、半导体等)、第301条关税(对华关税)——不在本次裁定范围内

2-2. 特朗普政府的应对措施

裁定发布后,政府立即颁布三项行政令:①终止所有基于IEEPA的关税;②依第122条激活10%全球关税;③继续暂停最低申报额豁免。在宣布上调至15%后,CBP自2月24日起依HTSUS 9903.02.82/83执行15%税率,但据报道部分基层执行人员对10%与15%税率存在混淆。

⚠️ 重要提示:钢铁、铝、汽车及半导体的第232条关税仍完全有效,与IEEPA裁定无关。在越南经营且产品受第232条约束的企业将无法从本次裁定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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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6年2月24日最新动态

3-1. 第122条关税实际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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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生效日期 2026年2月24日(周二)美东时间00:01
CBP执行税率 15%(HTSUS 9903.02.82及9903.02.83)
到期日 2026年7月24日(150天期限)
在途货物例外 2月24日00:01前已在途且在2月28日前抵达美国港口的货物豁免
主要豁免 第232条适用商品(钢铁、铝、半导体等)、USMCA合规商品、关键矿产、能源、药品、特定电子产品
国情咨文 2026年2月24日美东时间晚9时——总统将重新阐述关税政策(演讲内容待更新)

3-2. 第122条的法律脆弱性——新的挑战可期

⚠️ 警示:第122条同样面临法律挑战
多位法律学者及智库(PIIE、卡托研究所、外交关系委员会等)指出,第122条以”国际收支逆差”为触发条件,可能并不适用于美国当前情况。特朗普政府援引的1.2万亿美元贸易逆差仅基于货物贸易;纳入服务业后的经常账户逆差实际上要小得多。在Loper Bright判决(2024年,推翻”雪佛龙尊重原则”)之后,法院对总统事实认定的独立审查力度正在加强。

3-3. IEEPA关税退款进展

根据CBP数据,预计退款总额约为1420亿美元。美国进口商须直接向CBP提出异议申请,而特朗普政府对主动退款态度消极。已就越南原产商品缴纳IEEPA关税的企业应尽快准备异议申请材料。

3-4. 第301条调查——关键长期变量

USTR(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宣布对几乎所有主要贸易伙伴启动第301条调查。调查范围可能涵盖外资企业生产的越南原产商品——尤其是电子产品、服装、鞋类和家具。与第122条不同,第301条无150天期限,可对特定国家和产品征收长期高额关税,是7月后最重大的风险因素。

4. 越南影响评估(截至2026年2月24日)

4-1. 关税税率变化——外资企业视角

类别 IEEPA体制(2025年4月至2026年2月20日) 第122条(自2026年2月24日起) 备注
越南原产电子及消费品 20%(美越谈判结果) 15%(统一税率) 降低5个百分点,利好
经越南转口的美国原产商品 不适用(IEEPA豁免) 如在越南生产则征15% 潜在新增风险敞口
欧盟原产商品(如鞋类、服装) 20%(IEEPA税率) 15%(统一税率) 降低5个百分点,利好
新加坡/东盟原产商品 20%(IEEPA税率) 15%(统一税率) 降低5个百分点,利好

4-2. 越南的战略地位

越南仍是非中国供应链中竞争力极强的制造业中心。第122条15%的统一税率低于此前IEEPA的20%至46%税率区间。对于在越南生产电子产品、鞋类、服装和家具的企业而言,实际关税负担较IEEPA体制有所下降。然而,即将启动的第301条调查对越南出口竞争力构成结构性风险。

荷兰国际集团(ING)分析:越南在第122条下的实际关税税率(15%)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仍具优势——孟加拉国约15%、柬埔寨约15%、印度尼西亚约15%。越南的物流、基础设施及劳动力优势依然完好,但第301条的调查结果是未来12至18个月的关键风险。

4-3. 越南政府的应对措施

越南政府已主动与美国贸易主管部门接触,积极争取优惠待遇。越南提出了多项让步,包括增购美国液化天然气、农产品及波音飞机。政府还在制定国内激励措施,以支持受关税波动影响的出口制造企业。

5. 对其他在越南经营外资企业的影响

5-1. 在越南设有业务的美国企业

在越南拥有重要制造基地的美国大型企业包括英特尔(半导体测试/封装)、耐克(鞋类——越南约占其全球产量的50%)以及Gap/PVH(服装)。这些企业面临复杂局面:其总部位于美国,但越南制造的商品出口至美国时同样须缴纳15%的第122条关税。

企业/行业 IEEPA体制影响 第122条影响
英特尔(芯片/封装) 越南原产产品征20% 降至15%,负担减轻;但半导体面临第232条风险
耐克/鞋类 越南生产鞋类征20% 降至15%,有所缓解;仍面临第301条调查风险
服装(Gap、PVH) 越南生产服装征20% 降至15%,有所缓解;但对比孟加拉国/柬埔寨的关税竞争力收窄
科技组装(戴尔、惠普) IEEPA税率20% 降至15%;第301条是主要关切

⚠️ 美国企业注意:半导体及相关电子元件的第232条关税依然有效。英特尔及其他半导体相关企业不应假设IEEPA裁定能带来完全的关税减免。

5-2. 在越南经营的欧洲企业

在越南的主要欧洲制造商包括阿迪达斯、H&M及宜家供应商(鞋类、服装和家具),这些企业主要将越南作为向美国等第三方市场出口的生产平台。

行业 IEEPA → 第122条变化 战略考量
鞋类(阿迪达斯、彪马越南) 越南出口至美国:20% → 15% 降低5个百分点,考虑出货量影响重大;第301条风险犹存
快时尚(H&M、Zara供应商) 20% → 15% 15%低于部分孟加拉国替代方案;短期竞争力得以维持
家具(宜家、Jysk供应商) 20% → 15% 越南家具出口美国受益;第301条针对木制家具的风险不可忽视(已有先例)
机械/工业品 行业特定IEEPA税率 → 15% 总体利好,但特定钢铁密集型零部件可能受第232条约束

欧越自贸协定(EVFTA)背景:欧盟企业可在欧越双边贸易中享受EVFTA优惠,但EVFTA不适用于越南对美出口。第122条关税对所有越南原产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一律适用,与投资者国籍无关。

5-3. 新加坡及东盟企业

总部位于新加坡的企业(包括伟创力、新电信子公司及各类私募股权支持的制造商)在越南拥有重要的生产布局。此外,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企业也作为”中国+1″多元化战略的一部分,将制造业迁移至越南。

来源地/行业 原IEEPA税率 第122条影响
新加坡(电子、EMS) IEEPA 20% 统一15%,净利好;”中国+1″战略优势保持
泰国(汽车零部件、硬盘) IEEPA 20% 统一15%,硬盘及电子行业受益;汽车零部件面临第232条风险
马来西亚(电子、手套) IEEPA 20% 统一15%,电子行业受益;手套不受第232条约束
印度尼西亚(纺织、鞋类) IEEPA 20% 统一15%,纺织/鞋类对比越南保持竞争力

⚠️ 东盟企业警示:专为规避中国特定第301条关税(仍为25%至145%)而从中国迁至越南的企业,其核心竞争优势依然存在。15%的第122条税率相较于从中国采购仍具有重大优势。

5-4. 其他国家企业利弊汇总

利好因素 风险与挑战
IEEPA关税(20%以上)取消——第122条下即时减少5个百分点(降至15%) 第301条调查可能在12至18个月内对越南原产商品重新征收高额关税
IEEPA退款资格——美国进口商可申请异议并追回多缴关税 第122条本身面临法律挑战,可能被推翻,进一步加剧不确定性
越南相对中国的竞争优势增强(第301条对中国25%至145%的关税依然有效) 最低申报额豁免暂停持续,影响电商/低价值货物运输模式
第122条统一税率比各国特定IEEPA税率更易于规划 国情咨文(2月24日)可能带来新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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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测时间表与关键节点

日期/时间段 事件 所需行动
2026年2月24日(今晚) 特朗普国情咨文——预计就关税政策表态 密切关注公告;立即更新分析
2026年2月25日至28日 CBP就10%与15%税率执行问题出台澄清说明;在途货物清关 核实所有越南原产货物的实际执行税率
2026年3月 USTR就越南第301条调查范围发布公告 评估产品/行业层面的风险敞口;准备意见提交
2026年3月至4月 下级法院就第122条合宪性提起诉讼 跟踪诉讼进展;制定应急预案
2026年第二季度 IEEPA关税退款异议申请截止日期(CBP) 就所有IEEPA关税缴款向CBP提出异议;预计退款池约1420亿美元
2026年7月24日 第122条到期(150天期限) 为到期后情境做准备;跟踪国会关税立法动态
2026年下半年 第301条调查结果出炉;可能颁布新关税令 制定全面供应链应急方案;评估越南与替代地点的比较优势

7. 结论与建议

最高法院的IEEPA裁定为所有在越南经营的外资企业提供了短期直接利好——适用税率从20%降至15%,复杂的国家特定关税结构简化为统一税率。对于在越南拥有制造基地的美国、欧盟及新加坡/东盟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对美出口经济效益的切实改善。

然而,结构性风险并未消除。第122条面临与IEEPA类似的合宪性挑战。更为关键的是,USTR针对越南原产商品启动的第301条调查代表着一个12至18个月的中期风险——其潜在影响可能超过IEEPA。企业不应将IEEPA裁定视为停止供应链应急规划的信号。

核心战略建议

利用第122条相对明朗的未来3至6个月窗口期,采取以下行动:

  1. 提交IEEPA关税退款异议申请
  2. 参与USTR第301条意见征询程序
  3. 基于2026年下半年越南关税25%至30%的情景进行供应链压力测试
  4. 评估加速向其他东盟或近岸市场多元化布局作为风险对冲手段

企业应密切关注国情咨文内容,并在演讲后48至72小时内据新政策信号更新供应链及定价模型。Customs Uni将随新信息的出现持续发布更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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