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貿易部解答化學品管理疑義

Quản Lý Hóa Chất

2026年4月22日,工業貿易部化學品局發布第813/HC-CNHC號公文,就化學品領域若干規定進行說明與具體指導,尤其針對須特別管制化學品之進出口及管理事宜。
主要內容如下:

1、申報化學品用途之時機

對於有條件進口之化學品,企業可自主選擇在專業資料庫上公告用途之時機。

2、「含量」與「濃度」之定義

由於《化學品法》未對上述詞語作出個別定義,應依一般辭典通義解釋:

  •  含量(Hàm lượng):混合物中某物質之量,以百分比(%)表示。
  •  濃度(Nồng độ):溶液之稠密程度,以單位體積或質量溶液中溶質之量表示。

3、化學品混合物之規定及許可證申請

如需判斷某混合物是否須申請許可證,企業應對照第24/2026/NĐ-CP號政府議定所列之化學品清單。
若化學品屬於家庭日用產品(家居生活用品),且含有依第26/2026/NĐ-CP號政府議定須特別管制之化學品,企業得免於申請許可證/合格證書。

4、許可證核發權限

工業貿易部為核發、換發、變更及延展須特別管制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之主管機關,惟依第01/2026/TT-BCT號通知已分級授權之情形不在此限。

5、與加工出口企業之交易

國內企業與加工出口企業(Export Processing Enterprise,EPE)之間的化學品買賣,依2026年3月27日第597/HC-QLHC號公文之個別指導辦理。具體規定如下:
加工出口企業視為獨立海關區域。該區域內之出口管理活動依據2017年《對外貿易管理法》第56、57、58、59條規定執行:

  •  出口:貨物自獨立海關區域輸往境外時,適用管理措施;惟貨物自國內輸入該區域時不適用(仍須接受海關監管)。
  •  進口:貨物自獨立海關區域輸入國內時,適用管理措施;惟貨物自境外直接輸入獨立海關區域時不適用(禁止進口、暫停進口或檢疫措施除外)。
  •  獨立海關區域間之買賣:不適用對外貿易管理措施,但仍須接受海關監管。

(依據2026年4月22日第813/HC-CNHC號公文)

相關服務 化學品進口通關手續

📞 聯繫 UNI Customs Consulting 以獲得免費諮詢:
📧 電子郵件:uni@eximuni.com
📱 熱線電話:(+84) 24-7308-7988(河內) | (+84) 28-7301-8910(胡志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