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5日,化學品局頒布第335/HC-QLHC號公文,就企業分公司申請特殊管控化學品進口許可證檔案的相關疑問予以解答。
據此,化學品局確認,企業分公司不符合條件 以獲考慮核發特殊管控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因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亦非獨立法律主體
所引用的規定包括:
- 依《2020年企業法》,分公司僅為企業的附屬單位,負責執行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職能(包括依授權進行代理)。
- 依《2015年民法典》:分公司為法人的附屬單位,且非法人。
(根據 第335/HC-QLHC號公文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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