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國家標準、計量與品質委員會發布第3105/TĐC-HCHQ號公文,就企業進口屬於中度風險貨物之原材料,用於生產、加工等用途時的符合性認證聲明程序作出重要指引,主要內容如下:
1. 進口中度風險貨物作為出口生產、研究或試驗原材料:目前尚無需辦理符合性認證聲明
根據第3105號公文,如進口貨物屬於中度風險貨物,且僅用於以下目的之一,同時實際上未在越南市場流通,則企業目前尚無需辦理符合性認證聲明:
- 用於研究、開發、試驗或企業內部使用;
- 作為生產出口產品之原材料或物料。
重要提醒: 這並不表示該貨物屬於**「免辦符合性認證聲明」的情形,而是因為貨物尚未進入市場流通,因此符合性認證聲明義務尚未發生**。一旦企業將貨物用於原定目的以外的用途並投入市場流通,符合性認證聲明義務將重新產生。
同時,企業應負有以下責任:
- 確保貨物依上述目的使用(出口生產、研究、試驗或內部使用);
- 不得將貨物投入越南市場流通;
- 保存完整的文件及證明使用目的之資料,以供主管機關要求時進行檢查及事後查核。
2. 為什麼會如此?正確理解「市場流通」
根據現行規定,中度風險進口貨物無需進行品質檢驗,但在進入市場流通前,必須辦理符合性認證聲明。那麼,所謂「市場流通」應如何理解?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令》第3條規定*:「流通係指將產品、貨物投入市場的全部活動,包括產品、貨物之展示、促銷、運輸、保管、儲存及買賣;但不包括將進口貨物從口岸運輸至第一個儲存倉庫,以及於該倉庫內進行儲存。」
第3105號公文進一步說明,運輸、保管及儲存等活動,應從產品投入市場之整體過程加以判斷。如果企業僅於內部進行上述活動,例如將原材料運送至倉庫以供生產使用,則尚不構成「在市場上流通」,因此符合性認證聲明義務尚未發生。
3. 相同產品之後續進口批次無需重新辦理符合性認證聲明
該公文同時引用《第37/2026/NĐ-CP號政令》第86條第5款,說明無需重新辦理符合性認證聲明之情形。
因此,如中度風險進口貨物已就前一批貨物辦理符合性認證聲明,後續進口批次如符合以下項目均相同,則無需再次辦理:
名稱、用途、品牌、型號、技術特性、生產企業及原產地。
這屬於後續進口批次無需再次申報的機制,與貨物自始即免辦符合性認證聲明的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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