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工活動之海關手續指導

2026年08月18日,海關總局發布第20518/CHQ-GSQL號公文,指導有關加工活動之海關手續。

以下為詳細指導內容:

1. 明確界定承接加工貨物之條件

依海關總局指導,商業加工活動須嚴格遵守《商法》第178條之規定,即承接加工方使用委託加工方之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依要求執行一項或多項生產工序以獲取報酬。

委託加工方與承接加工方之具體權利義務,直接由《商法》第181條及第182條規範。

2. 為外國商人承接加工貨物活動之管理

  • 一般合法貨物: 商人可承接加工,惟不含列於禁止出口、禁止進口或暫停出口/進口貨物清單中之品項。
  • 依許可證進出口之貨物: 企業須經工貿部部長依規定程序核發許可後,方得簽署加工合約。
  • 禁止或暫停進出口之貨物: 為外國商人加工並於國外銷售之活動,須經政府總理同意及決定。

3. 為外國夥伴加工類型之海關手續流程

須主動研究並依專業法律文件同步執行:

  • 2015年01月21日第08/2015/NĐ-CP號政府議定第6節,已由2025年06月30日第167/2025/NĐ-CP號政府議定修訂補充
  • 2015年03月25日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三章,已由財政部2025年12月18日第121/2025/TT-BTC號通知修訂補充。

(依據 20518/CHQ-GSQL號公文20260818日)

相關服務: 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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