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3231/CHQ-GSQL号公函,就非政府组织免税临时进口汽车处理事宜作出指导。
详细内容如下:
-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随意转让临时进口免税车辆。
- 如有转移需要,需按规定制作档案。该档案包括:
- 汽车转让申请书
- 公安机关签发的车辆登记及车牌注销证明
- 主管单位出具的在越工作期限结束证明
- 带有“用于再出口或转让”标记的临时进口申报单”
- 进口申报单
(根据第143/2015/TT-BTC号通知第8条,经第45/2022/TT-BTC号通知修改)
- 如在检查前已变更用途或消费而申报补办手续的,可处以5,000,000至10,000,000越盾罚款,无需追加追缴或补税措施。
(根据 公函编号 33231/CHQ-GSQL 202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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