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离时的海关手续:结算报告、原材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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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日,第十八区海关分局发布第1391/HQKV18-NV号公函,指导公司分离过程中的相关海关手续。 

 说明如下: 

1. 提交结算报告的程序

实施对象:分立公司 

实施时间:办理公司分立手续前 

被分离公司需要联系海关(公司管理地)提交出口货物生产进口原材料和供应品进出口库存情况结算报告。 

(根据经39/2018/TT-BTC号文修改的第38/2015/TT-BTC号文第60条) 

2. 结算报告数据最终确定的时间

需要在公司获得企业登记证之日前一天完成结算报告数据的关闭。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99条) 

3. 过渡期的进出动

在等待被分离公司获得企业登记证的同时,仍允许被分离公司按许可证开展进出动,享受税收优惠和海关手续优惠。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99.1条、第199.1条及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1条修改的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2.2条) 

4、被分离公司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向被分离公司转让的手续 

a。将已进口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库存原材料从分离公司转移到分离公司 

分离公司完成与海关的结算报告后,必须通知管理其管理的海关实际转移给分离公司的库存原材料和供应量,然后进行交接。 

公司分立手续办理完毕后,分立公司必须向海关发送一份文件,管理这些原材料和用品的接收,明确说明使用数量和目的。同时,根据使用目的,在会计账号系统上对这些材料的编号进行监控和核算。 

b.转让已进口的机械设备,以创造免税名录上的固定资产 

分立公司(新公司)的手续: 

  • 免税进口清单必须在海关登记。 
  • 必须开立新的报关单(类型代码 A42)以接收转让的机器,并考虑按规定免征进口税。  

如果被分立公司将机器设备转让给被分立公司(免征进口税),转让公司无需缴纳进口税,但转让价格不包括进口税。 

(根据第 38/2015/TT-BTC 号通知第 103.22.a、c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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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生产类型登记档案继承程序 

由于被分离公司的生产设施(CSSX)信息将与被分离公司的信息不同,因此被分离公司需要按规定执行通知生产设施的程序。 

(根据第39/2018/TT-BTC号通知) 

(根据  2025917日第1391/HQKV18-NV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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