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海关总局颁布第37413/CHQ-NVTHQ号公文,指导出口样品海关完税价格申报——此类货物通常无付款、无合同。
主要内容:
1.出口货物海关完税价格确定原则:
出口货物海关完税价格是货物计算至出口口岸的销售价格,不包括:国际保险费(I)和国际运费(F)
(海关法第54/2014/QH13号第86条)
计算至出口口岸的销售价格是指买卖合同或商业发票上记载的价格以及与出口货物相关的计算至出口口岸的费用,如这些费用尚未包含在销售价格中。
海关完税价格的确定必须按规定依次适用各种方法,并在确定价格的方法处立即停止。
(根据第60/2019/TT-BTC号通告,补充39/2015/TT-BTC第4条)
2.对样品(无付款货物)的具体指导
海关总局确定无付款出口样品属于无买卖合同且无商业发票的情况。
据此,此种情况下的海关完税价格为企业申报价格。
注意检查: 海关机关将对申报价格进行检查。如有依据确定申报价格不符,海关机关将根据海关完税价格确定原则和方法重新确定价格
(根据 2025年11月21日的官方信函编号37413/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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