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存放保税仓库后再进口回国内的处理指导

出口貨物存放保稅倉庫後再進口回國內的處理指導.

2025年11月20日,海关总局颁布第37391/CHQ-GSQL号公文,关于货物存放保税仓库后再进口到国内的问题。 

此前,海关总署已在2024年10月24日第5177/TCHQ-GSQL号公文中作出指导。  

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货物存放保税仓库后再进口回国内适用的税率: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税仓库被视为非关税区。 

出口后存放国外保税仓库再进口回国的货物按普通进口货物认定。 

如货物完全符合相应协定的条件,企业仍可享受特惠税率(FTA)。  

(2024年10月24日第5177/CHQ-GSQL号公文)  

2.直接运输

情况: 越南货物出口、存放国外保税仓库后再进口回越南。  

  • 如货物仍处于海关监管下且未经过超出规定的加工工序,则不丧失原产地。  
  • 企业持有有效C/O及证明直接运输过程的单证,仍可享受FTA进口关税优惠。  

(依据第22/2016/TT-BCT号通知、第38/2018/TT-BTC号通知)  

(根据  2025年11月20日官方信件编号37391/CHQ-GSQL) 

相关服务: 海关清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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