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海关总局颁布第37718/CHQ-NVTHQ号公文,指导进口软件海关完税价格、增值税的申报。
详细内容如下:
1.海关完税价格申报指导
a。进口独立应用软件(不附带机器设备)时的海关完税价格
确定为介质载体的实际已支付或应支付价格,如商业发票上应用软件价值与介质载体价值单独列示,则不包括应用软件价值。
* 应用软件是指以指令、代码、图表或任何其他形式表示的数据、程序或说明(application software),当安装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data processing equipment)中,例如: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能够使该设备执行某项工作或达到应用软件使用者想要实现的特定结果。音频、影片或图像产品不被视为本规定所指的应用软件(依据第60/2019/TT-BTC号通知第5.1条)。
b.进口控制、操作软件时的海关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为附带控制、操作软件的机器设备时:
- 海关完税价格确定为机器设备和进口控制、操作软件的交易价格。
对于记录在介质载体上的控制、操作软件的特殊情况:
- 如能分离软件价格和介质载体价格:海关完税价格为机器设备和进口控制、操作软件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介质载体价值。
- 如不能分离软件价格和介质载体价格:海关完税价格为机器设备和进口控制、操作软件的交易价格,包括介质载体价值。
(根据通告60/2019/TT-BTC第1.5.5条)
* 控制、操作软件(又称系统软件)是指以指令、代码、图表或任何其他形式表示的数据、程序或说明(operating system),当集成到机器设备中时,起到使用者与机器设备之间交互媒介的作用;提供允许使用者操作、控制机器设备功能的环境(依据第60/2019/TT-BTC号通知第5.1条)
c.进口包含应用软件的介质载体时的海关完税价格
确定为介质载体的实际已支付或应支付价格,如商业发票上应用软件价值与介质载体价值单独列示,则不包括应用软件价值。
(根据通告60/2019/TT-BTC第1.5.6条)
d.进口货物增值税义务确定指导
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对象。
(依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5.21条和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4.13条)
(根据 2025年11月24日官方信件编号37718/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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