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海關總局頒布第37718/CHQ-NVTHQ號公文,指導進口軟體海關完稅價格、加值稅的申報。
詳細內容如下:
1.海關完稅價格申報指導
a。進口獨立應用軟體(不附帶機器設備)時的海關完稅價格
確定為介質載體的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價格,如商業發票上應用軟體價值與介質載體價值單獨列示,則不包括應用軟體價值。
*應用軟體是指以指令、代碼、圖表或任何其他形式表示的資料、程式或說明(application software),當安裝到自動資料處理設備(data processing equipment)中,例如: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能夠使該設備執行某項工作或達到應用軟體使用者想要實現的特定結果。音訊、影片或影像產品不被視為本規定所指的應用軟體(依據第60/2019/TT-BTC號通知第5.1條)
b.進口控制、操作軟體時的海關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為附帶控制、操作軟體的機器設備時:
- 海關完稅價格確定為機器設備和進口控制、操作軟體的交易價格。
對於記錄在介質載體上的控制、操作軟體的特殊情況:
- 如能分離軟體價格和介質載體價格:海關完稅價格為機器設備和進口控制、操作軟體的交易價格,不包括介質載體價值。
- 如不能分離軟體價格和介質載體價格:海關完稅價格為機器設備和進口控制、操作軟體的交易價格,包括介質載體價值。
(根據通告60/2019/TT-BTC第1.5.5條)
*控制、操作軟體(又稱系統軟體)是指以指令、代碼、圖表或任何其他形式表示的資料、程式或說明(operating system),當整合到機器設備中時,起到使用者與機器設備之間交互媒介的作用;提供允許使用者操作、控制機器設備功能的環境(依據第60/2019/TT-BTC號通知第5.1條)
c.進口包含應用軟體的介質載體時的海關完稅價格
確定為介質載體的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價格,如商業發票上應用軟體價值與介質載體價值單獨列示,則不包括應用軟體價值。
(根據通告60/2019/TT-BTC第1.5.6條)
d.進口貨物加值稅義務確定指導
軟體產品和軟體服務屬於不徵收加值稅的對象。
(依據2024年《加值稅法》第5.21條和第181/2025/NĐ-CP號議定第4.13條))
(根據 2025年11月24日的官方公函編號37718/CHQ-NVTHQ)
相關服務: 海關清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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