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0日,海關總局頒布第37391/CHQ-GSQL號公文,關於貨物存放保稅倉庫後再進口到國內的問題。
此前,海關總署已在2024年10月24日第5177/TCHQ-GSQL號公文中作出指導。
主要內容如下:
1.出口貨物存放保稅倉庫後再進口回國內適用的稅率: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稅倉庫被視為非關稅區。
出口後存放國外保稅倉庫再進口回國的貨物按普通進口貨物認定。
如貨物完全符合相應協定的條件,企業仍可享受特惠稅率(FTA)
(2024年10月24日第5177/CHQ-GSQL號公文)
2.直接運輸
情況: 越南貨物出口、存放國外保稅倉庫後再進口回越南。
- 如貨物仍處於海關監管下且未經過超出規定的加工工序,則不喪失原產地。
- 企業持有有效C/O及證明直接運輸過程的單證,仍可享受FTA進口關稅優惠。
(依據第22/2016/TT-BCT號通知、第38/2018/TT-BTC號通知)
(根據 2025年11月20日的官方信函編號37391/CHQ-GSQL)
相關服務: 海關清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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