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海关二区分厅发布第1121/HQKV2-NVHQ号公函,指导误装弃货手续。
指导方针如下:
在以下情况下,货物被视为被遗弃:
- 货主声明弃置或采取证明弃置行为(书面遗弃货物)。
- 海运承运人在越南存放的货物留在海港,承运人有书面放弃保管权。
- 弃置货物在海关作业区域接受海关监管,但货主不前来取货,经主管机关通知后不回复。
(根据第203/2014/TT-BTC号文第5.1条和第5.2条)
货主遗弃或误寄的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作业区域的港口、仓库和堆场,接受海关监管。
如果货物出现违法迹象,请不要接受放弃。
(根据第203/2014/TT-BTC号通知第1.2.a条)
(根据 2025年9月30日第1121/HQKV2-NVHQ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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