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第二區海關分署發出第1121/HQKV2-NVHQ號公函,指導誤裝棄貨手續。
指引如下:
在以下情況下,貨物被視為被遺棄:
- 貨主宣布遺棄或採取證明遺棄行為(書面遺棄貨物)。
- 海運人在越南儲存的貨物留在海港,承運人有書面放棄保管權。
- 棄置貨物在海關作業區域接受海關監管,但貨主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不前來領取,不回應。
(根據第 203/2014/TT-BTC 號通知第 5.1 條和第 5.2 條)
貨主遺棄或誤送的貨物,應當在海關作業區域的港口、倉庫和堆場存放,接受海關監管。
如果貨物出現違法跡象,請不要接受放棄。
(根據第 203/2014/TT-BTC 號通知第 1.2.a 條)
(根據 2025年9月30日第1121/HQKV2-NVHQ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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