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第五關區海關分局發布第490/HQKV5-NVHQ號公文,就化學品進出口作業提供指引,旨在統一辦理化學品海關通關手續,並依據最新法規修訂內容執行。
詳細指引內容如下:
1、重要法規依據變更
現行化學品進出口作業,須依據第69/2025/QH15號化學品法及第26/2026/NĐ-CP號政府令辦理。
2、特管化學品許可證相關規定
(a)與加工出口企業之交易
境內企業(賣方)與加工出口企業(買方)之間進行特管化學品買賣時,免辦出口許可證手續。
(b)保稅倉庫管理
- 自境外輸入保稅倉庫,等待進口至境內或轉口至第三國之貨物:免附進口許可證。
- 自保稅倉庫將貨物進口至境內或免稅區時:須強制檢附特管化學品進口許可證。
- 倉庫內轉讓情形:若原始進口商已持有許可證,轉售予其他境內企業時,買方無須重新申請許可證,惟原進口商須提供完整文件,以證明貨物所有權。
(依據2026年3月17日第490/HQKV5-NVHQ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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