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第二區海關分局發布第7961/HQKV2-NVHQ號公文,內容為進口用於化妝品生產之附條件化學品的程序指引。
1. 明確區分進口化學品的兩種目的
- 經營目的:指以營利為目的之化學品買賣、進出口活動。
- 使用目的(生產):指將化學品作為原料用於製造產品(本案為化妝品),或供研究、醫療等用途使用。
2. 針對不同對象之條件規定
對於以經營為目的進口之組織:必須持有由有權機關核發之附條件化學品經營條件合格證明書。
對於以使用(生產)為目的進口之組織:
- 不需要化學品生產經營條件合格證明書。
- 但須履行:於化學品專業資料庫上申報化學品使用目的。
(依據第26/2026/NĐ-CP號政府議定第10.2條、第10.3條)
3. 補充海關文件
除一般海關法律規定之文件外,企業在進出口附條件化學品時,須注意額外提供下列文件:
- 附條件化學品生產條件合格證明書;或
- 附條件化學品經營條件合格證明書。
(依據第26/2026/NĐ-CP號政府議定第10.4條)
(依據第7961/HQKV2-NVHQ號公文,2026年6月8日)
相關服務:化學品進口程序服務
📞 聯繫 UNI Customs Consulting 以獲得免費諮詢:📧 電子郵件:uni@eximuni.com📱 熱線電話:(+84) 24-7308-7988(河內) | (+84) 28-7301-8910(胡志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