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預先印製產地資訊及商標標籤之指導意見

2026年9月7日,國家標準計量品質委員會發布第3506/TĐC-HCHQ號公文,旨在釐清對預先印製品牌、產地標籤商品之管理原則。

以下為若干值得注意之內容:

1. 單張標籤尚非「完成品之商品標籤」

以獨立貨物形式進口之預先印製標籤(尚未黏貼於產品或包裝上者),尚非第37/2026/NĐ-CP號議定關於產品標籤內容及標示方式規定之適用對象。

單張標籤之進口依對外貿易管理、海關及智慧財產權之一般規定辦理;不另要求有關標示之進口條件。

2. 依進口類型區分之法律責任

負責標示之組織、個人應確保內容真實、正確,並確實反映貨物之本質。

關於產地及商標真實性之責任,僅於標籤直接黏貼於貨物或商業包裝時始完全發生。

對於委外加工、出口生產、加工出口及生產經營貨物:企業應依登記用途使用標籤。黏貼標籤後出口之產品,應符合進口國關於標示、產地及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對於經營性進口貨物(A11、A41):進口、分銷標籤之企業及直接使用標籤黏貼於在越南流通商品之人員,應依第37/2026/NĐ-CP號議定就標示內容負完全責任。

3. 關於海關管控措施之建議

  • 不得增加規定以外之文件:海關管控措施應確實遵守權限、順序及程序,不得增加規定以外之文件項目及進口條件。
  • 聚焦於具違規跡象之貨物:海關將依交易之實際風險跡象進行查驗,而非逕依進口類型劃分風險等級。
  • 存有疑義時之說明文件:僅於有依據懷疑商標使用權或產地時,海關始要求提示委外加工契約、訂購單、買賣契約或商標權人授權文件等文件。

(依據第3506/TĐC-HCHQ號公文,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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