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提供給出口加工區企業之海關手續

Hàng Hóa Bảo Hộ Lao Động

2026224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2618/CHQ-GSQL號公文,內容涉及提供給出口加工區企業之貨物的海關手續,其中包含勞動防護用品。 

主要內容:  

1. 與出口加工區企業進行貨物交換關係之規定 

出口加工區企業與越南境內其他地區(非免稅區)之間的貨物交換關係,被認定為出口、進口關係,但法規另有明定無需辦理海關手續之情形除外。 

下列貨物種類:  

  • 建築材料 
  • 文具辦公用品 
  • 糧食、食品 
  • 來自越南境內之消費品. 

進入出口加工區企業,用於:  

  • 工程建設 
  • 辦公行政運作 
  • 供在出口加工區企業工作之勞工日常生活使用. 

依規定,無需辦理海關手續、海關查驗及海關監管,亦不適用出口稅及進口稅。 

針對上述貨物,出口加工區企業與銷售商可自行選擇是否辦理進出口手續。  

依據第35/2022/NĐ-CP號政府議定第26.4.b條及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74.2 

2. 提供給出口加工區企業之勞動防護用品情形

目前尚無任何法律文件將勞動防護用品認定為第35/2022/NĐ-CP 號政府議定所稱之「消費品」。 

因此,依據海關總署之見解:若出口加工區企業自境內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則須辦理海關手續。  

依據2026224日第12618/CHQ-GSQL號公文 

相關服務海關清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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