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2618/CHQ-GSQL號公文,內容涉及提供給出口加工區企業之貨物的海關手續,其中包含勞動防護用品。
主要內容:
1. 與出口加工區企業進行貨物交換關係之規定
出口加工區企業與越南境內其他地區(非免稅區)之間的貨物交換關係,被認定為出口、進口關係,但法規另有明定無需辦理海關手續之情形除外。
下列貨物種類:
- 建築材料
- 文具辦公用品
- 糧食、食品
- 來自越南境內之消費品.
進入出口加工區企業,用於:
- 工程建設
- 辦公行政運作
- 供在出口加工區企業工作之勞工日常生活使用.
依規定,無需辦理海關手續、海關查驗及海關監管,亦不適用出口稅及進口稅。
針對上述貨物,出口加工區企業與銷售商可自行選擇是否辦理進出口手續。
(依據第35/2022/NĐ-CP號政府議定第26.4.b條及第38/2015/TT-BTC號通知第74.2條)
2. 提供給出口加工區企業之勞動防護用品情形
目前尚無任何法律文件將勞動防護用品認定為第35/2022/NĐ-CP 號政府議定所稱之「消費品」。
因此,依據海關總署之見解:若出口加工區企業自境內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則須辦理海關手續。
(依據2026年2月24日第12618/CHQ-GSQL號公文)
相關服務:海關清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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