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2618/CHQ-GSQL号公文,就向出口加工区企业供应货物(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海关手续作出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
1、关于与出口加工区企业货物交换关系的规定
出口加工区企业与越南境内其他区域(非免税区)之间的货物交换关系,原则上认定为出口、进口关系,但法规明确规定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形除外。
以下货物种类:
- 建筑材料
- 办公用品
- 粮食、食品
- 越南境内消费品
如系为以下目的而运入出口加工区:
- 工程建设
- 办公管理运营
- 出口加工区企业劳动者的日常生活保障
则无需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查验和监管,且不适用出口税、进口税。
对于上述货物,出口加工区企业及销售方可自行选择是否办理出口、进口手续。
(依据:第35/2022/NĐ-CP号政府议定第26条第4款b项及第38/2015/TT-BTC号财政部通知第74条第2款)
2、向出口加工区企业供应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形
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文件将劳动保护用品认定为第35/2022/NĐ-CP号政府议定所述的“消费品“。
因此,依据海关总署的立场: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内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须办理海关手续。
(依据:2026年2月24日第12618/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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