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了第5556/TCHQ-TXNK號公文,指導關於國內進口報關單退稅的具體規定。
關於稅收政策:
海關總署確認: 如果境內進口貨物的商已繳納進口稅用於生產經營,並將國內進口的產品用於生產出口商品,則可以退還已繳納的進口稅。
(依據 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36條第1款)
對於屬於加工類型的進口產品,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免稅:
- 納稅人必須有加工合同,並在海關申報單上填寫合同和附錄資訊。
- 納稅人或加工企業必須擁有或使用位於越南的加工設施和設備,並根據規定向海關通報相關信息。
境內進口產品按其他類型報關時,應根據申報時的稅率和計稅價值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
(根據 第18/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6款)
退稅所需材料:
- 稅申請公文:1份原件。
- 支付憑證(如已支付):1份複印件。
- 進出口合同、發票及委託合同(如有):1份複印件。
- 進口原材料、物資、零部件的稅務報告。
- 與國外客戶的加工合同(如有):1份複印件。
- 證明生產設施、設備擁有或使用權的檔:1份複印件。
(依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定第36條第5款)
(根據2024年11月11日發佈的第5556/TCHQ-TXNK號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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