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加強對通過電子商務交易的進口貨物的管理
2024年11月8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了編號為5480/TCHQ-GSQL的公文,要求加強對通過電子商務交易的進口貨物的檢查和監管。
管理措施具體如下:
1. 在進口口岸
- 嚴格執行貨物從進口口岸運送至集結地點的海關手續全流程。
- 對缺乏必要資訊的報關單,或使用未在越南電子商務管理系統註冊的電子商務網站或應用程式的情況,一律不予受理。
2. 在集中監管地點
拒絕辦理海關手續:
- 未申報電子商務服務提供網站/應用的名稱。
- 雖已申報,但相關網站/應用未在越南註冊或未在越南電子商務管理系統中公佈。
此外,各海關分局需加強以下工作:
- 核查和確定海關估價。
- 防止通過拆分貨物為多個小包裹或虛報貨值以規避稅收或規避專業檢查的行為。
- 核查貨物的原產地和智慧財產權,尤其是以下商品:食品、化妝品、零部件、藥品、時尚用品等。
- 對貨物的數量和種類進行檢查和監管,防止通過分拆包裝進行走私的情況。
3. 在快遞企業的倉庫
未來,各海關分局需全面核查快遞企業的所有倉庫。
對於不符合海關檢查和監管條件的倉庫,應要求停止運營並收回倉庫代碼。
(根據2024年11月8日 第5840/TCHQ-GSQL號公文 )
II. 加強對進出港口、倉庫和堆場貨物的海關管理與監管
越南海關總署於2024年10月30日發佈了編號為5294/TCHQ-GSQL的公文,旨在加強對港口、倉庫和堆場貨物的管理與監管,以防止走私和貿易欺詐。 具體指示如下:
1. 通過VASSCM系統(自動化海關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指導相關海關分局要求港口、倉庫、堆場企業全面、準確地更新進港、倉庫、堆場的貨物資訊,包括錯誤資訊(如有),將貨物資訊帶入港口、倉庫、堆場(getin)。 港口、倉庫和堆場區域 (getout) 並及時上傳上述資訊至VASSCM系統。 注意事項:
- 及時更新getin資訊:在港口、倉庫、堆場完成貨物裝卸后,立即將貨物資訊(包括貨物描述、貨物名稱(如有))更新至VASSCM系統。
- 準確更新getout資訊:貨物離開港口、倉庫和堆場后,最遲在15分鐘內將完整、準確的貨物資訊上傳至VASSCM系統,其中包括“運輸工具編號”的資訊。
- 適用範圍: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多種運輸工具運輸的貨物; 一集裝箱內多次申報的貨物。
2. 違規處理措施:
根據《第128/2020/NĐ-CP號議定》的規定,對以下違規行為加強行政處罰:
- 卸貨地點不符:在貨物簡要申報單或提單上註明的目的港以外的地點進行貨物裝卸。
- 未經授權出貨:在未接收到貨物通過監管區的合規資訊之前,允許貨物離開港口、倉庫或堆場區域。
- 未提供資訊:未按要求向海關機構提供關於貨物進出、存放於港口、倉庫、堆場的相關信息以便跟蹤、檢查和監管。
對於確定企業有走私或非法運輸貨物過境行為的情況,應與有權機關協調,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根據2024年10月30日 第5294/TCHQ-GSQL號公文)
III. 海關手續流程VNACCS/VCIS系統故障時的處理流程
2024年11月1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了第2537/QĐ-TCHQ號決定,指導企業在VNACCS/VCIS系統完全故障時,如何處理貨物的海關手續。
以下是《第2537/QĐ-TCHQ號決定》相關流程的關鍵內容:
1. 適用情況:
- 當VNACCS/VCIS系統完全故障,無法進行電子海關手續時。
- 其他支援業務的系統仍正常運行。
2. 臨時以紙質形式辦理海關手續:
- 適用於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 適用於過境、轉運、出口、進口和轉關貨物的海關手續,按照獨立運輸形式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3. 遇到系統故障時的處理原則:
- 對於已在VNACCS系統註冊並分配號碼的報關單: 海關將在輔助系統(V5)中列印兩份報關單,以按照此流程繼續辦理海關手續。
- 在VNACCS/VCIS系統恢復后: 指定的海關工作人員將更新系統,記錄已處理的結果。
- 對於尚未在VNACCS系統註冊並分配號碼的報關單: 企業應使用紙質報關單進行申報。
- 對於獨立運輸的貨物: 企業應使用「運輸清單」表格,編號為21a/BKVC/GSQL,按照《2018年第39/2018/TT-BTC號通知》附錄V進行申報。
- 對於需要補充申報的其他資訊(例如反傾銷稅等),但在紙質報關單上沒有相應欄目: 海關將指導企業填寫空白欄並註明相關內容。
4. 其他內容在該檔中有詳細規定:
- 般原則和分流原則
- 出口貨物的具體海關手續流程
- 出口、進口和轉關貨物的海關手續執行順序,適用於獨立運輸方式的處理
詳細內容:請參見此處
6. 生效時間:
- 該決定自海關總署發佈關於VNACCS/VCIS系統故障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 當VNACCS/VCIS系統恢復正常運行后,海關總署將發佈通知,停止執行該決定。
(根據2024年11月1日 第2537/QĐ-TCHQ號規定)
IV. 國內進口報關單退稅
2024年11月11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了第5556/TCHQ-TXNK號公文,指導關於國內進口報關單退稅的具體規定。
1. 關於稅收政策:
海關總署確認: 如果境內進口貨物的商已繳納進口稅用於生產經營,並將國內進口的產品用於生產出口商品,則可以退還已繳納的進口稅。
(依據 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36條第1款)
對於屬於加工類型的進口產品,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免稅:
- 納稅人必須有加工合同,並在海關申報單上填寫合同和附錄資訊。
- 納稅人或加工企業必須擁有或使用位於越南的加工設施和設備,並根據規定向海關通報相關信息。
境內進口產品按其他類型報關時,應根據申報時的稅率和計稅價值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
(根據 第18/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6款)
2. 退稅所需材料:
- 稅申請公文:1份原件。
- 支付憑證(如已支付):1份複印件。
- 進出口合同、發票及委託合同(如有):1份複印件。
- 進口原材料、物資、零部件的稅務報告。
- 與國外客戶的加工合同(如有):1份複印件。
- 證明生產設施、設備擁有或使用權的檔:1份複印件。
(依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定第36條第5款)
(根據2024年11月11日發佈的第5556/TCHQ-TXNK號公文 )
V. 2025-2029年暫時停止經營暫時進口、再出口、轉口的廢料目錄
2024年10月8日,工商部發佈了《第18/2024/TT-BCT號通告》,規定了新的暫時停止經營暫時進口、再出口、轉口的廢料目錄。
目錄的基本信息總結如下:
1. 適用物件:
- 參與暫時進口、再出口、轉口貨物經營活動的企業
- 管理上述活動的組織和監管機構
- 其他涉及該活動的個人、組織和相關機構
2. 不適用的情況:
對於以貨物從出口國直接運輸到進口國、不經過越南口岸的轉口貿易形式,不適用本規定。
適用時間: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3. 目錄使用指南:
- 如果列出的是2位數HS編碼,則適用於該章節內的所有8位數HS編碼。
- 如果列出的是4位數HS編碼,則適用於該組內的所有8位數HS編碼。
- 如果列出的是6位數HS編碼,則適用於該子組內的所有8位數HS編碼。
- HS編碼為3919、3920、3921、3923.21、3923.29的貨物,僅適用於已使用過的商品。
暫時停止經營暫時進口、再出口和轉口的廢料目錄詳情
詳情請參閱 此處
(根據2024年10月8日發佈的 第18/2024/TT-BCT號通告)

VI. 調整出口稅率和優惠進口稅率,自2024年12月16日起生效
越南政府剛剛頒布了第144/2024/NĐ-CP號議定,對第26/2023/NĐ-CP號議定進行修訂,涉及部分商品的新出口稅和優惠進口稅率。
關於部分商品類別稅率的調整,具體內容詳見該議定附帶的兩份附件:
1. 附件一 – 按應稅商品目錄規定的出口優惠稅率:
摘要:
| HS編碼 | 專案名稱 | 稅率 |
| 31.02 | 含氮的礦物肥料或化學肥料 | 5% |
| 79.01 | 未加工鋅 | 10% |
| 80.01 | 未加工錫 | 10% |
詳情請參閱此處
2. 附件二 – 按應稅商品目錄規定的優惠進口稅率
第一部分 – 適用於普通商品的優惠進口稅
| HS編碼 | 專案名稱 | 稅率 |
| 23.04 | 大豆油渣和其他固體廢料 | 0% – 2% |
| 24.04 | 含煙草葉、尼古丁或用於吸煙而無需燃燒的替代材料的產品; 其他含尼古丁產品用於向人體注入尼古丁 | 50% |
| 85.43 | 具有特定功能的電氣設備,未在本章中詳細規定或在其他地方列明 | 0% |
| 8543.40.00 | 電子設備用於電子煙 | 50% |
| 87.01 | 拖拉機(不包括屬於87.09組的拖拉機) | 0% – 5% |
| 8701.10 | 單軸拖拉機 | 10% – 30% |
第二部分 – 根據優惠稅制計劃進口的汽車零部件和配件的HS編碼和優惠進口稅率規定,用於汽車生產和組裝(98.45組)– 稅率15% – 25%
詳情請參閱此處
3. 注意事項:
對於屬於24.04組(含煙草葉、煙草替代品等產品)和8543.40.00組(電子設備用於電子煙和類似個人電子霧化設備)的商品,只有在這些商品允許進口越南時,才能適用優惠進口稅率。
適用時間:自2024年12月16日起生效。
(根據2024年11月1日發佈的第144/2024/NĐ-CP號議定)
VII. 終止對來自中國、印尼、馬來西亞和臺灣的冷軋不鏽鋼實施反傾銷措施 (ER02. AD01)
2024年11月12日,工商部發佈了第3011/QĐ-BCT號決定,宣布終止對這一問題的處理。
案件編號: ER02. AD01
適用商品: 冷軋不鏽鋼卷材或板材。
相關HS編碼: 7219.32.00, 7219.33.00, 7219.34.00, 7219.35.00, 7219.90.00, 7220.20.10, 7220.20.90, 7220.90.10, 7220.90.90
商品原產地: 臺灣(中國)、印尼共和國、馬來西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調查機關結論: 不存在繼續或再度發生傾銷行為,亦不會對國內生產行業造成損害。
工商部決定: 終止並不再延續對被調查商品的反傾銷措施。
生效日期: 自2024年11月12日起生效。
(根據2024年11月12日發佈的 第3011/QĐ-BCT號決定)
Learn more about: Antidumping measures under Vietnam laws: How to request for imposition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in Vietnam
VIII. 林業局解答出口木材管理中的困難問題
2024年10月28日,林業局發佈了第1314/KL-ĐT號公文,解答了在出口木材管理中的一些困難問題。
基本信息總結如下:
1. 木材及木製品出口文件問題:
關於根據VPA/FLEGT協定實施的時間點。
- 根據規定,政府總理應在30個工作日內決定木材出口管理的實施時間點。 該時間自農業與農村發展部與執行委員會就實施VPA/FLEGT協議達成一致之日起計算。
(依據 第102/2020/NĐ-CP號議定第28條、第2款)
- 然而,目前總理尚未決定根據VPA/FLEGT協議實施木材管理的時間點。
- 因此,目前的木材出口檔仍然按照《 26/2022/TT-BNNPTNT號通告》第19條中關於木材出口文件的規定執行。
如果木材產品是來源於國內種植林的普通植物,則不需要確認「林產品清單」。。 只有在林產品擁有者提出申請時,當地林業部門才會進行確認。
2. 關於木材加工和出口企業的分類問題
- 林業局表示,截至2024年10月,全國已有16個省實施了企業分類,共有194家木材加工和出口企業被歸為第一類企業。
名單已在官方網站kiemlam.org.vn./上公開發佈。
- 除木材加工和出口企業外,企業分類的實施將於2026年3月16日起生效。 目前,林業局已向農業與農村發展部提議制定法律檔,以詳細指導此問題。
3. 關於遵守國內森林木材來源的出口檔
對於同一問題的不同法律檔具有不同規定的情況,應適用法律效力更高的檔。
因此,木材出口前的來源確認檔將根據第102/2020/NĐ-CP號議定(經第120/2024/NĐ-CP號議定修訂和補充)第9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2024年10月28日發佈的 第1314/KL-ĐT號公文)
IX. 海關程式:貨物過境后改變運輸方
近期,海關總局發佈了2024年11月8日第5502/TCHQ-GSQL號公文,指導在越南境內運輸過境貨物的過程中,如果貨物集裝箱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應遵守的海關程式。
海關總局的意見如下:
1. 海關封條要求:
要求在越南境內改變運輸方式的過境貨物必須裝入集裝箱,並從入境口岸到出口口岸期間,進行海關封條封存。
2. 海關申報人的要求:
- 必須提交一份獨立的運輸申報單,涵蓋從第一個入境口岸到最後一個出口口岸的貨物運輸段(根據38/2015/TT-BTC號通告第51條)。
- 向負責更換運輸工具的海關分局及負責監管的海關分局提交“更改運輸方式的申請書”,按照《59/2018/NĐ-CP號議定》附錄中的格式進行填寫。 具體格式請見此處。
同時,必須通知入境口岸海關分局和出口口岸海關分局,以便進行跟蹤和協調監管。
- 若獲得批准,海關申報人必須接收並將貨物交接記錄提交給更改運輸工具的海關分局、負責監管的海關分局及出口口岸海關分局。
3. 關於運輸時間:
運輸時間按每個運輸段計算,最長不超過以下規定:
- 對於500公里以內的距離,運輸時間不得超過1天;
- 對於500公里以上的距離,運輸時間不得超過3天。
(根據2024年11月8日發佈的 第5502/TCHQ-GSQL號公文)
X. 關於退稅文件分類的指導
近日,稅務總局發佈了第5025/TCT-KK號公文,指導退稅文件的分類處理。
對於退稅前的檔,稅務機關會根據納稅人申報表中的資訊與稅務機關存儲的資料庫資訊進行對比,以確定納稅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
如果納稅人申報表中的資訊與稅務機關存儲的資訊不符,納稅人需要提供解釋並補充相關信息。
解釋和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退稅文件處理的時間限制。
如果需要進行退稅後的審查,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銀行支付憑證進行核查。 根據核查結果,稅務機關將確定符合退稅條件的稅款,並根據相關規定處理退稅檔。
(根據稅務管理法第77條)
(根據2024年11月6日發佈的第 第5025/TCT-KK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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